三弟和三弟媳將二哥、二嫂告上法庭,索要一套面臨拆遷的住房。 但二哥、二嫂卻說那套房屋是他們從對方手中購買的,已住了17年之久,並向法庭提供了當年三弟夫婦寫給大哥大嫂要求騰房,以便出售的一封信,上面清楚地說明了賣房相關事宜。
這套拆遷房應該歸誰所有? 日前,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
拆遷起糾紛 弟弟弟媳起訴爭產權
住在西充縣的陳乙夫婦,均年近七旬。 因為城鎮擴建,2017年9月25日, 鎮政府對他們的住房進行了測繪, 測定面積為44.46平方米,載明戶主為陳乙。正當老兩口暗自欣慰時,2019年4月, 陳乙住在順慶城區的弟弟陳丙和弟媳聽說這套房屋會被徵收, 便找到陳乙夫婦協商, 準備把這套房屋收回去。可陳乙夫婦卻說,房子明明是他們花錢買的,都過去17年了,怎麼能收回去呢?
協商不成, 陳丙夫婦先後兩次向西充縣人民法院起訴陳乙夫婦, 後來均撤了訴。 但又於2019年12月第三次起訴陳乙夫婦,訴爭那套拆遷房。
一審法院庭審時,陳丙夫婦陳述,他們早年在西充縣鄉下老家有磚木結構的住房一套,但由於不在家, 房子由大哥陳甲和大嫂暫住。2002年2月16日,二哥陳乙來到他們在順慶區的家中,說他準備結婚了,需要借用老家的住房,還說為了方便生活,他願意用500元購買屋內的所有家具。看在親兄弟的份上,陳丙同意了。陳乙說大哥大嫂不願給他騰房,就叫陳丙給大哥大嫂寫一封信。陳丙為了讓大哥大嫂騰房, 便在信上假稱把房子以1000元賣給了陳乙, 那封信由陳乙帶給了大哥。其實雙方根本沒有籤訂房屋買賣合同,陳丙的老婆也沒在信上簽名。「陳乙無償居住到現在,拒不返還房屋。」陳丙夫婦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陳乙夫婦返還房屋。
法院:雙方形成買賣合意 房屋歸被告
但陳乙夫婦卻認為對方所說不實, 稱那套房子是2002年他們從陳丙夫婦手中購買的,並支付了1000元的房款。「陳丙夫婦把房子賣給我們至今已17年,現在那套房屋將被政府徵收,房屋價值會增加, 他們見有利可圖,便不顧親情,反悔當年的買賣, 請法院駁回他們的訴訟請求。」陳乙夫婦說。
為了證明雙方是買賣關係,陳乙夫婦向法院遞交了當年陳丙寫給陳甲夫婦的信, 信上說:「我已經把房子賣給了二哥,請把房屋裡面的所有東西搬出去,他好來住……」這封信還註明了房屋邊界,署名陳丙夫婦,並加蓋了二人經營的門市部業務專用章。對於陳乙夫婦的辯解, 陳丙夫婦反駁說, 當年他們在南充只是租房,沒有買房, 不可能把鄉下的房屋賣了,陳乙當時只給了他們500元購買家具;給陳甲寫那封信的目的是為了讓他們騰房;且陳丙的老婆沒在信上簽名,而且對寫信這事也不知情,直到起訴前才知道。
但被告陳乙夫婦卻提出,陳丙夫婦的信上把房屋價款、 邊界、屋內家具說得清清楚楚,如果是糊弄大哥大嫂, 沒必要說這麼詳細。而且陳乙夫婦居住了17年,他們這麼多年來,也沒提出過異議。
親兄弟之間訴爭的房屋到底是買賣還是借用?西充縣人民法院認為, 從雙方提交的證據來看,陳丙夫婦搬離老家,房屋空置,陳乙因結婚需使用房屋,向陳丙夫婦購買房屋在情理之中。雙方雖未籤訂買賣合同, 但已形成了買賣合意。而陳丙向陳甲夫婦所寫書信,雖非陳丙老婆的籤字,但加蓋了陳丙夫婦所開門市部的印章,陳乙有充分理由相信陳丙可代表夫妻兩人並有權處置該房屋。故陳丙老婆提出的雙方並未形成買賣關係的意見不能成立。同時,陳乙夫婦佔有使用該房屋已17年之久,陳丙夫婦多年未向二被告提出異議,明顯不符合常理,二原告也沒有提交其他有效證據。
西充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陳丙夫婦的訴訟請求。二人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訴。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名系化名)
南充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何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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