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約會過程中,如果男生想要強行摟抱女生,可能要深思熟慮、考慮再三,畢竟,這風險太大。成功了,兩個人順利牽手,男生霸王硬上弓,成就一樁美事。然而,如果不成功,問題就大了,女生直接控告男生對其侵犯,男生被認定構成強制猥褻罪,判個三五個月完全不成問題。
一、真實案例:案情介紹
2015年2月2日18時許,被告人王某約楊某在宿州市埇橋區祁縣鎮一中南側老城牆見面,後在見面過程中,被告人王某違背楊某的意願,強行摟抱被害人楊某。
公訴機關認為,男生王某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猥褻婦女,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應當以強制猥褻婦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真實案例來源: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
二、焦點問題
在該案中,兩個人約會見面時,男生對女生強行摟抱引發了這個刑事案件。事後,男生認為他只是摟抱了一下,女生則認為,男生做的更加過分,遠比摟抱過分,甚至還將手伸進了女生衣服裡,還觸碰了女生的私處。女生要求辦案機關追究男生刑事責任,並讓男生賠錢。
那麼,該案中,約會時,強行摟抱女生,沒有扣摸私處,也是犯罪?男生該如何自我辯護呢?
三、案例分析
(一)強行猥褻女生,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就是強制猥褻罪的概念。然而,強制猥褻這個行為,包括哪些行為呢?在司法實踐中總是存在很多的爭議,例如強行摟抱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就爭議很大。
(二)辯護策略分析
在該案中,男生認為他沒有對女生進行強制猥褻,他也沒有將手伸進女生的衣服裡,對女生的私密部位進行扣摸,自己只是摟抱了女生,沒有做其他更過分的事情,後來女生反對,他就放手了。男生認為,指控他構成強制猥褻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宣告無罪。
(三)女生則認為,男生不僅摟抱,還更過分
女生作為被害人,陳述認為,男生將手伸進了她的衣服裡,還將她的T恤撕壞了,並且扣摸了女生的私密部位。總之,男生對他進行了各種猥褻動作,要求辦案機關追究男生強制猥褻罪的刑事責任。
四、小結
在男女雙方各執一詞的時候,應當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認定。因為認定犯罪需要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在本案中,男生認為他只是摟抱了女生,沒有採取其他任何更進一步的行為,更沒有對女生的私密部位進行扣摸,因此不是強制猥褻罪。裁判者對於該辯解是採信的,現有證據確實不足以認定男生扣摸了女生的私密部位。但是,裁判者還是認為,被告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猥褻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
作者/來源:刑事辯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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