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4 16:0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公布貸款基準利率,而是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簡稱LPR)。時至今日,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已經取消一年多時間,仍然有很多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沿用這一標準,不僅使訴訟文書表述不規範,還有可能帶來一定風險。普及一下LPR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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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LPR?
LPR是(Loan Prime Rate)的縮寫,字面翻譯為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也就是按照市場調節的方式實時變動的利率。我們可以大概理解為浮動利率。
2019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15號》文件出臺,拋出了LPR的概念。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表示,完善改革LPR報價機制後,有利於提高利率傳導效率,打破貸款利率隱性下限,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但是它的變化對訴訟活動有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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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變化對訴訟活動的影響
根據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訴訟過程中的利息、違約金計算依據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該項基準利率予以取消,對法院訴訟活動產生了較大影響。
司法解釋相關規定: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
第一條 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2.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範》
第一百六十一條 「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適用,具體把握如下:
(一) 根據未履行期間的長短確定應當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貸款基準利率:未履行期間不超過6個月的,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6個月以內(含6個月)檔的貸款基準利率;未履行期間逾6個月、不超過1年的,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6個月至1年(含1年)檔的貸款基準利率;未履行期間逾1年、不超過3年的,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至3年(含3年)檔的貸款基準利率;未履行期間逾3年、不超過5年的,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3至5年(含5年)檔的貸款基準利率;未履行期間逾5年的,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5年以上檔的貸款基準利率。
(二) 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發生變化的,根據該利率的變化分段計算。
(三) 未履行期間逾1年的,每整年的利息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年利率計算,剩餘期間的利息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日利率計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計算。
利率變化後起訴狀應該怎麼寫?
新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機制開始執行以後,起訴狀中,應該將「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調整為「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如果計算利息或違約金的時間跨越2019年8月20日,則需分段計算。例如「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XX本金XX萬元及利息(利息以貸款本金XX萬元為基數,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利率變化對律師和執行法官的影響:
某案件中,被告應向原告方支付款項1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以1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欠款清償完畢之日止。假設本案中欠款清償完畢之日為2020年2月1日。
那麼按照原來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假設這期間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未發生變動):被告應支付利息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100,000*4.35%/365*276(天)=3289.32元
一個計算公式即可得出被告應支付的利息金額。
而如果按照新的LPR計算,被告應支付的利息金額則需分段計算:一年期按年計算,超過部分則需按月分段計算······
以上還只是一個非常簡單的案例計算。在司法實踐中,貸款基準利率的確定方式調整後執行法官和律師的工作量將大大增加,不排除最高人民法院為提高司法效率重新出臺司法解釋,簡化逾期執行期間利息的計算方法。建議予以密切關注。
小編提醒,對於當事人特別是金融機構而言,在籤訂合同的時候,應當儘量避免使用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而是使用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在撰寫起訴狀、法官在擬寫判決書時,應參照上述表述進行撰寫,以便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可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網站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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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實務分析】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取消後,訴訟文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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