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老方是一家機械廠的會計,因為有心臟病年前就辦理了退休。如今沒有工作上的壓力,生活上無非就是接送孫女上下學買買菜什麼的,倒也沒有犯過病。一天早上,老方送孫女上學回來後突然感覺心口問的厲害,老伴就趕緊把他送到醫院就診並向醫院說明了老方的病例。
醫院方面稱現在有點忙,讓老方在一旁等待就診,好幾次老方難受得差點背過氣去,老伴多次詢問醫生用不用先吃點藥,但是沒有人理她。就這樣,老方在醫院等待了三個小時還沒有排上隊,結果卻死在了醫院。
後來,老方的家人就此事多次和醫院交涉都沒有結果,院方堅持認為老方是突發疾病死,跟醫院沒有任何關係請問,病人等待看病時死,醫院有責任嗎?
解析
醫院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本案中老方因病被送往醫院就診並說明有心臟病史,但醫院對這種危重病人沒有及時搶救,又未安排轉診,系一種消極不作為的加害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於醫院違反了前述規定的不作為,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此處所說的「過錯推定」是指患者在醫療活動中有損害,但是又無直接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的過錯時,只要醫療機構存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即推定其有過錯責任。
這三種情形包括: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是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是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法律之所以作出這一規定,是基於醫患雙方實際權利義務不對稱,需要對患者的權利加以特殊保護。而本案中醫院沒有及時搶救老方與老方的死亡結果有一定的因果關係,符合侵權責任法律特徵,因此,醫院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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