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情形下 買受人概括繼受原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2020-12-24 澎湃新聞

編者按

博觀而約取,厚積而薄發。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引領、示範、指導作用,進一步推動法律適用的統一,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特推出《案例分析》欄目,適時發布典型案例分析,在法律適用和事實查明上給予法律工作者更多的借鑑和指導,敬請關注。

裁判要旨

房屋租賃合同存續期間,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買受人與承租人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

買受人概括繼受原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承租人對原出租人的抗辯可以對抗買受人。

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的交付情況應當作為買受價款的考量因素之一。

廣利達公司與張某、何某、聚賓樓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簡要案情

2012年3月23日,張某與蘇州商貿城籤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蘇州商貿城所有的4000平方米房屋租賃給張某使用20年,並約定了租金的給付標準為2012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3日免租金;2017年3月23日至2022年3月23日租金為每月5000元;2022年3月23日至2032年3月23日租金為每月10000元。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張某可以將房屋轉租,張某承租後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並經營聚賓樓。2015年1月,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張某因欠何某債務,將其經營的飯店轉讓給了何某。2015年1月7日,何某(甲方)、張某(乙方)、蘇州商貿城(丙方)三方籤訂了協議書,協議主要內容為:「1.因乙方欠甲方債務,乙方將聚賓樓飯店轉讓給甲方,同時丙方與乙方的租賃合同轉由甲方與丙方履行,合同內容不變;2.前述轉讓完成後,乙方退出聚賓樓飯店經營。」協議籤訂後,張某退出聚賓樓飯店經營,何某將聚賓樓飯店經營者更名為何某,並辦理了營業執照,何某經營聚賓樓飯店至今。

2015年12月,因蘇州商貿城以其所有的案涉房屋為案外人鑫達公司提供了擔保,在案外人鑫達公司未能履行債務時,案涉房屋經法院執行程序,將所有權及其他權利轉移給了案外人鑫達公司的債權人廣利達公司。廣利達公司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案涉房屋的租賃合同,並判令聚賓樓交還房屋。

裁判要點

廣利達公司基於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民事執行裁定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但此前,案涉房屋已由蘇州商貿城與張某在2012年3月23日籤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出租給張某經營。後蘇州商貿城、張某及何某又於2015年1月7日以三方《協議書》方式,由何某繼受了張某與蘇州商貿城的《房屋租賃合同》。

廣利達公司以顯失公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案涉《房屋租賃合同》和《協議書》。一、二審法院認為,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以原出租人蘇州商貿城超過五年除斥期間未行使撤銷權為由駁回了其訴訟請求。現廣利達公司以蘇州商貿城與張某、何某不存在真實房屋租賃法律關係,撤銷權除斥期間應自其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時起算為由提起再審申請。

廣利達公司提出,蘇州商貿城與張某、何某等人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房屋租賃合同關係。經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關於:「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的規定,案涉《房屋租賃合同》雖前言交代了籤訂背景,但其係為處理蘇州商貿城與張某之間債權債務關係而籤訂的,將蘇州商貿城所有的案涉房屋交付給張某使用、收益,並以房屋租金的方式消滅二者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約定,符合房屋租賃法律關係的性質。故其此點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廣利達公司提出,蘇州商貿城與張某約定遠低於市場價格的租金,雖然該約定對蘇州商貿城與張某而言不存在顯失公平,但在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後房屋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則構成對廣利達公司合法權益的擅自處分,對廣利達公司顯失公平,廣利達公司享有撤銷權。經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的規定,廣利達公司作為案涉房屋的現所有權人概括繼受蘇州商貿城基於《房屋租賃合同》所享有的權利義務,受《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內容的約束。《房屋租賃合同》前言部分的背景說明,表明了雙方租金約定的合理性。廣利達公司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概括繼受人,亦應當承受該房屋租賃合同租金具有合理性。故其此點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廣利達公司提出,撤銷權除斥期間應自其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時起算。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撤銷權原則上應在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但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因廣利達公司概括繼受《房屋租賃合同》上的權利義務,在《房屋租賃合同》2012年3月23日籤訂之日起五年內蘇州商貿城未行使過撤銷權,對此撤銷權消滅的法律後果廣利達公司亦應當概括繼受,故其「撤銷權除斥期間應自其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時起算」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駁回廣利達公司的再審申請。

重點回顧

☛ 中國第一鉛筆有限公司訴長春市六十家超市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 預告登記不保障預告登記權利人物權變動請求權之外其他請求權的實現

☛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種類僅為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給付之訴

☛ 對以對帳為目的的執行通知書,能否提起執行異議?

☛ 主債務人破產後,主債權停止計息 的效力是否及於擔保債權?

☛ 權利人積極正當行使權利,雖然告訴主體錯誤,但是起到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 合伙人受合夥組織或其他合伙人委託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不應認定為合夥組織或其他合伙人向該合伙人借款

☛ 金錢債權的執行,應以被執行人責任財產為限,除依法另有強制執行之正當事由外,不得執行他人財產

來源:省法院民三庭

編輯:陳晨 田興志

初審:柏巍

覆核:徐冠

微信號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標題:《買賣不破租賃情形下 買受人概括繼受原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閱讀原文

相關焦點

  • 租賃期間房屋出賣人的合同義務及責任
    據此,產權人對其在出租期間的房屋可以進行正常的產權交易,房屋所有權變更後,出賣人(原產權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不因房屋所有權變動而終止或解除,對買受人(現產權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買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繼受取得出租人的主體地位,也即買賣不破租賃。本文擬就此類房屋買賣過程中產權人應承擔的合同義務及責任邊界進行探討。
  • 【法治聲音】房屋租賃要注意的那些事
    A在租賃合同中有一個基本的制度叫「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當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租賃合同對新所有權人有效。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中對「買賣不破租賃」也作出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 買賣不破租賃!買法拍房遇到「租賃坑」怎麼辦?
    該原則來源於《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即「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承租人能以其租賃權對抗在租賃期內受讓租賃物的第三人,側重的是對承租人的權利的保障。法院拍賣房屋也需要遵守「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
  • 2020更新版: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八情形+合同範本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的問題買賣不破租賃,《合同法》第229條規定作出了明釋:「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 文物藝術品視域中民法典合同編主要變化內容(下)
    《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4.規定了買受人就標的物的權利缺陷可行使中止支付價款權。
  • 2020最新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五、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的問題買賣不破租賃,《合同法》第229條作出了明釋:「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 2021年起租房按「新規」辦,事關出租人、承租人、二房東和房屋買賣
    為規範房屋租賃市場,將在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家《民法典》新規中進行了明確規定,涉及到租房的方方面面,而當下的《合同法》也隨即廢止。換言之,從明年開始,租房統統按「新規」處理,事關出租人、租房人、二房東和房屋買賣,從總體看,既有保護出租人,也有保護承租人,是老百姓出租和租房的重要法律依據,有必要學習了解。首先,租賃期限和未約定租賃期的規定。
  • 民法典新規:2021年1月1日起,房屋買賣、租賃、產權,統統這樣處理!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6、 房屋所有權變更,不影響租賃協議持續。 這個也容易理解。假設房屋在租賃存續期間發生了產權變更,租客依然可按照協議繼續居住。
  • 買賣不破租賃亦非絕對,本案應系不定期租賃
    在案涉商鋪進入拍賣階段後,被上訴人明知法院拍賣案涉商鋪,也未曾向法院申報及主張權利,而在案涉商鋪被上訴人競拍並要求騰退後才提交《商鋪租賃合同》主張租賃權,明顯有違常理;由於書證對合意形成時間的記錄具有自身無法克服的局限性,且被上訴人與出租人系姻親關係,出租人與本案的處理結果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故本案不能僅憑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人的自認直接確認被上訴人提交的《商鋪租賃合同》的真實性。
  • 今日說「典」系列答題(36) | 承租人有權向出租人請求賠償的情形?
    今日說「典」系列答題(36) | 承租人有權向出租人請求賠償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哪些情形承租人有權向出租人請求賠償損失。A、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B、無正當理由妨礙、幹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C、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D、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佔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_上期題目及答案
  • 房東租客都有哪些義務?教你避坑指南→
    舉個例子,如果小李想向小王租一套房子50年,那麼他至少要與小王籤訂三次租房合同,且每次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這樣才能保證自己50年的租賃期限受法律保護。2房東(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之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 籤訂房屋買賣合同的30個法律要點!你一定要知道
    開發商應該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這是開發商的主要義務。如果開發商沒有按期交房,買受人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此可見,房屋的買受人遲延交付房款的,出賣人可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購房款,如果買受人在催告後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出賣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此外,解除權有一定的行使期限。29.租賃房屋被賣,租房人有權繼續居住嗎?《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 律師告訴你籤訂房屋買賣合同的30個法律要點!買房安家的你一定要...
    開發商應該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這是開發商的主要義務。如果開發商沒有按期交房,買受人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由此可見,房屋的買受人遲延交付房款的,出賣人可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購房款,如果買受人在催告後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出賣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此外,解除權有一定的行使期限。 29.租賃房屋被賣,租房人有權繼續居住嗎?
  • 河南高院:執行程序中,是否可以直接追加繼受未實繳股權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該規定中的原股東僅指原始股東,還是包括繼受股權之後又對外轉讓的「繼受股東」?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繼受股權後未實繳出資又對外轉讓股權的股東,是否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之規定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的股東。河南省高院的這一判決給出了明確的意見:不應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未實繳出資但轉讓股權的繼受股東為被執行人,具有借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