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是使合同成立的一種意思表示,很多人在交易過程中對法律不熟悉往往致使該成立的合同沒成立,不該成立的合同成立了。這就涉及到承諾的撤回、撤銷。那麼,要約撤回晚於要約到達如何處理,還能撤回承諾嗎?
網友諮詢:要約撤回的條件是必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但是在實際中,要約發出肯定在撤回之前,怎麼可能還先於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手中?
北京市京廣律師事務所趙玉春律師解答:
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不能撤回承諾。可以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承諾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於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如果撤回承諾的通知晚於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則承諾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便不能撤回承諾。
趙玉春律師解析:
要約人如欲撤回要約,百必須選擇快於要約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約到達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後馬度上又以比發出要約更快的方式發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況,撤回的通知應當先於或最知遲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如果因為其他原因耽誤道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後才到達受要約人。
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應當及時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經遲到回,要約已經生效。如果受要約人怠於答通知時,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視為未遲到,仍發生撤回要約的效力。
所以,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因此,要約的撤回只發生在書面形式的要約,而且,撤回通知一般應採取比要約更迅速的通知方式。
如果受要約人的回覆沒有作出承諾,但提出了一些條件,要約人在規定期限內仍不作答覆,可以視為拒絕要約。按照商事通則的解釋,視為「默示拒絕」。
也有這種情況,受要約人拒絕了要約,但又反悔,這時可以撤回拒絕的通知,但撤回拒絕的通知也應象撤回要約一樣,必須在拒絕的通知到達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