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院、檢察院的區別及在案件辦理中的職能和聯繫

2021-01-17 XiAn法律觀察

公安、法院、檢察院的區別及在案件辦理中的職能和聯繫

公安、檢察院、法院都是國家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公安機關是偵察機關,檢察院是監督和刑事起訴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

三者的區別

1.三者主要領導產生方式不同,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一府兩院,一府是人民政府,兩院是法院和檢察院,公安局屬於人民政府下屬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由組織部門任命,法院院長由同級人大選舉產生,檢察長由同級人大選舉產生後提請上級人大常委會同意後任命。

2.三個機關的性質不同,檢察院和法院屬於司法機關,公安局屬於行政機關,有部分刑事司法職能,比如在辦理刑事案件的權限就屬於此,但仍屬於行政機關。

3.三個機關的職能不同。公安機關主要負責維護當地治安,查辦治安案件,並負責偵查刑事案件等職能,職能很繁雜。檢察院屬於法律監督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批捕,審查起訴工作,還有民事行政檢察,公益訴訟等工作。法院是審判機關,負責審理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並負責案件的執行等工作。

4.三個機關和上級機關的關係不同。公安局和檢察院與他們各自的上級機關是領導和被領導關係,法院和上級法院的關係是監督和被監督,業務上是指導關係。

治安案件由公安機關辦理。

刑事案件立案以後,先由公安機關偵察,收集證據,如果認為要起訴就把所有案卷資料移送至檢察院,如果檢察院審核後決定起訴,就會由檢察院起訴,由法院審判。這是對於刑事訴訟來說的。

檢察院自己對貪汙賄賂等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案件有偵察權。可以自己立案偵察起訴,而對於公安機關的偵察工作和法院的審判工作,檢察院是監督的作用。對於民事和行政案件,檢察院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或法院審判委員會反映向法院抗訴。

三者之間的聯繫主要在刑事案件辦理。

三者在刑事案件辦理中的職能

憲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所應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它對調整司法機關之間的基本關係具有憲法指導意義。

公安機關按照法律的規定完成自己的職責及時移交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完成自己的職責後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進行審判,公安機關執行經人民法院審判需要執行的刑罰。三機關的具體配合還體現在,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要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對不予批准,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以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覆核。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在辦理案件中發現公安機關有違法情況,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以及向人民檢察院要求覆核。

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作出有罪、無罪的判決。人民法院對於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法情況時,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通知人民檢察院糾正。人民檢察院認為判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抗訴。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引起再審

擴展資料:

在新中國的國家機關體系中,法院、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通常被視為政法機關的共同組成部分,三機關的職能有所分工,但工作目標是一致的:「法院、檢察、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武器」,「人民司法工作的當前主要任務,是鎮壓反動,保護人民。

人民司法工作的任務,是懲罰犯罪,保護善良」,「大家同時一個重大的總任務——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障共同綱領所規定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日益健全與發展,由新民主主義走向社會主義道路。」

這決定了三機關必須通過密切配合的工作方式共同打擊階級敵人,完成鞏固政權的革命任務。事實上,三機關並不需要具有嚴格的分工關係,與其說分工是它們的職能定位,不如說分工僅僅是完成共同工作任務的一種方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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