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教委發布《北京市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到,學位授予單位應建立嚴格的學士學位授予質量保障機制,依法依規有序開展學位授予工作,懲處學術不端行為。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學士學位證書,普通高等學校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士學位證書已註冊的,予以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徵求意見稿提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嚴格執行《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按照招生時確定的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位證書,標示具體的培養類型(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聯合培養、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認真做好學士學位證書備案、管理、公示及防偽信息報備工作,確保學位授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定期向市學位委員會報送信息,嚴禁信息造假、虛報、漏報。同時,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建立相應的學位授予救濟制度,處理申請、授予、撤銷等過程中出現的異議,建立申訴複議通道,保障學生權益。
徵求意見稿要求,市學位委員會建立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質量評估制度和抽檢制度。原則上在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完成首次學位授予後對其進行質量評估,定期對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和授權專業進行質量抽檢,重點加強對雙學士學位、輔修學士學位、聯合學士學位及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的質量監督。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或授權專業,採取工作約談、減少招生指標、停止招生、限期整改、撤銷授權等措施。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完善學士學位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制定並主動公開本校學士學位授予辦法及實施細則,明確學士學位授予標準、程序,明確學生進入及退出輔修學位、雙學位、聯合學位等培養項目的條件和管理機制。
學位授予方面,徵求意見稿指出,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可向本校符合學位授予標準的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授予輔修學士學位。學校應制定專門的授予輔修學士學位實施辦法,對開設輔修學士學位條件、報名要求、課程要求、學分標準及學位論文(或畢業設計)作出明確規定,支持學有餘力的學生輔修其他本科專業。輔修學士學位要求應參考本校相應主修專業要求合理確定。輔修學士學位應與主修學士學位歸屬不同的本科專業大類,對沒有取得主修學士學位的不得授予輔修學士學位。輔修學士學位在主修學士學位證書中予以註明,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
雙學士學位複合型人才培養項目通過高考招收學生。本科畢業並達到本校雙學士學位要求的,可授予雙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只發放一本學位證書,所授兩個學位應在證書中予以註明。
聯合學士學位培養項目通過高考招收學生並予以說明。授予聯合學士學位應符合聯合培養單位各自的學位授予標準,學位證書由本科生招生入學時學籍所在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頒發,聯合培養單位可在證書上予以註明,不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