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和韓先生一直照顧孫子,認為其子張某作為法定撫養人沒有履行撫養義務,訴至法院,索要撫養費等支出20萬元。海澱法院近經審理,判決張某支付2015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間,李女士和韓先生撫養孫子的費用16.9萬元。案情簡介李女士和韓先生訴稱,二人是張某的母親和繼父,張某與前兒媳劉女士於2013年3月登記結婚,同年7月生育一對雙胞胎兒子。2015年9月,二人協議離婚,約定兩個兒子由父母各撫養一個,撫養費各自負擔。但是張某作為小張的法定撫養人和法定監護人,一直未實際履行撫養義務,孩子自出生後,一直跟隨李女士和韓先生共同生活,由二人撫養照顧。 不僅如此,張某離婚後長期拒絕與家裡聯繫,且不履行法定監護人的義務前往香港為小張辦理身份續籤手續,導致小張身份證件過期,無法正常就讀小學。據此,李女士和韓先生要求張某承擔他們在撫養照料小張期間所花費的費用。 張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答辯,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小張系張先生與劉女士的婚生子女,雙方協議離婚時約定小張由張先生撫養,撫養費由張先生自擔,張先生對小張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在小張的父母張先生、劉女士健在且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李女士、韓先生對小張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現小張與李女士、韓先生共同生活,李女士、韓先生實際負擔了小張的日常衣食住行及入園接受教育的全部費用,上述撫養行為系代替張先生履行撫養小張的法定義務,由此形成無因管理之債,李女士、韓先生有權要求張先生償付其代為撫養小張所支付的必要費用。關於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法院在綜合考慮小張的幼兒園學費、餐費、書本費、日常衣食住行等各項費用,並結合小張長期在北京成長生活的實際及當地的消費水準,在此基礎上酌情予以判定。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法官提示 我國《民法總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此即民法上的無因管理制度。在管理人的管理行為符合無因管理構成要件(無法定或約定義務+管理意思+管理他人事務)時,在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管理人可向受益人主張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本案中,小張系未成年人,作為小張的父親,張先生對小張負有法定的撫養教育義務。李女士和韓先生作為小張的祖父母,在小張的父母健在且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對小張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小張從小跟隨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祖父母撫養長大,李女士和韓先生的撫養行為系代替張先生履行撫養小張的法定義務,由此形成無因管理之債,李女士和韓先生可向張先生主張所墊付的包括小張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在內的各項撫養費用。有關撫養費的數額,應從保護未成年利益的角度,結合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綜合予以確定。 現實生活中,祖父母代為撫養孫子女的情況數見不鮮,須知在父母健在且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撫養孫子女並非祖父母的法定義務,切不可將父母幫忙帶孩子視為理所應當。作為稱職的、負責任的父母,應當擔負起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法定義務。瀟湘晨報記者 綜合北京海澱法院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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