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華西都市報》11月1日報導,四川成都一名塔吊師被辭退後為洩私憤,深夜對塔吊做手腳拆除後臂「標準節」上4顆大螺絲,導致次日塔垮人傷損失超800萬。
「幸虧塔吊是向後倒的啊!」20歲的潘印額頭浸出細細的汗,回憶起當時身處80米高空之上,塔垮臂落的驚險場景,覺得這條命像是撿的。
近日,成都市成華區檢察院以李甫、小飛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對這師徒二人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檢方審查認為,塔吊班帶班工人李甫因己私憤,起意報復。深夜爬上工地塔吊,用扳手扭松並卸下後臂「標準節」上4顆大螺絲釘,導致次日塔吊施工中發生倒塌,造成損失超過800萬元。
塔吊倒塌後的情形
現場:塔吊高空「折斷」 砸向24層樓頂
8月23日,潘印一大早爬進了塔吊操作室,打算水平轉一下方向。突然,他感到整個塔吊開始晃動。
「不對勁!」失衡感和失重感向他洶湧襲來。只見塔吊後臂在七八十米高之處「折斷」,後臂上端通過操作室與前臂連結,斷裂部分整體朝著後方施工頂樓重重砸去,潘印身陷其中,滿面血跡。
經鑑定,在建房屋房體受損超過800萬元,塔吊機身嚴重損壞,損失達32.7萬元。
塔吊是建築工地上最常用的一種起重設備,用方形鋼筋框架一節一節(稱「標準節」)往上增高,標準節之間靠螺絲釘和螺絲帽固定。事發斷裂處位於塔吊「標準節」從下往上數的第16層,奇怪的是,這一層框架的四角螺絲釘和螺絲帽都不見了。
勘察:4顆螺絲釘移位 系人為破壞
事發後,塔吊施工方對現場進行檢查時發現,在塔吊倒塌位置有4顆螺絲釘,正常情況下,這些螺絲釘即使退滑,也不會掉出來。「何況事發前一晚使用情況都是好的。除非,是人為。」此時,相關負責人尹華隨即報警。
警方在現場發現,坍塌塔吊所處13號樓16層塔吊平臺上,有4隻白色手套和2個扳手。現場物證包括4個大螺絲杆、5個大螺絲帽、4個小螺絲杆、4個小螺絲帽。
通過監控視頻,警方找到一輛可疑小車,前晚10點過在工地附近行駛據,而該車的所有人名叫李甫。
塔吊公司所疑之人和警方的懷疑對象,竟為同一個人。事發5天後,警方傳喚了李甫和李甫的徒弟小飛接受調查。
案情:塔吊師被辭退 洩私憤做手腳
在公安機關,李甫回憶事發頭一天(8月22日)與公司領導起衝突的事。衝突之後,李甫所帶塔吊班組整體被公司強行辭退。辭退當晚,李甫帶著愛人、徒弟、朋友,借酒澆愁。「咽不下這口氣,要整下他。看下他運氣,司機檢查到了,就沒事。」小飛耳裡聽到師父這樣說,沒有接話。「吃了飯,把後臂的螺絲給他拆了。」
飯後已是9點過。「魚竿搞忘拿了,回工地拿。」李甫說著把車停在工地旁。小飛看到師父打開車子後備廂,拿出兩個活動扳手,遞了一個給他。就這樣,師徒二人徑直往工地13號樓走去。小飛跟著李甫從樓梯直上,穿過塔吊通道就到了塔吊上。小飛拆掉了塔吊塔身靠樓外側的兩顆標準節螺絲,放在塔吊平臺上。他看到師父在拆兩顆標準節螺絲,後又拆了塔身抱窟上的幾個螺絲。
黑夜中,兩人又靜靜下了樓,原路返回車內。「怎麼去了三四十分鐘啊?」師母問,李甫說「不要多管。」直到次日早上8點過,塔吊坍塌的消息傳來……(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閱讀延伸:洩憤報復 是破壞生產經營罪構成條件
成華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檢察官介紹,破壞生產經營罪相對少見,洩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是構成該罪的必要條件。
我國刑法第276條規定: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涉嫌上述犯罪活動的責任人,需要對自己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成華檢院提醒廣大民工朋友,工作生活中遇到不平之事,切莫一時衝動,意氣用事,從而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應採取正當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