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閱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廣州阿里巴巴文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廣州神馬移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日前一審宣判,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判處阿里文學及旗下神馬公司賠償閱文公司5.5萬元。
天眼查App顯示,網絡小說《鬼命》是閱文公司推出的網絡小說,享有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著作財產權。阿里文學公司運營的書旗小說手機客戶端內的「搜書」功能界面裡內嵌固定、唯一的神馬公司運營的神馬搜索框;用戶使用書旗小說客戶端內的神馬搜索框搜索案涉作品,可以在線閱讀作品;下載作品後,在未進行網絡連接的情況下,用戶可通過書旗小說客戶端離線閱讀案涉作品。
閱文公司認為阿里文學公司、神馬公司通過自己客戶端網絡向用戶提供涉案侵權作品侵害了閱文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轉播權,請求法院判令阿里文學公司、神馬公司立即停止侵權,立即刪除其客戶端及伺服器中《鬼命》侵權作品;共同賠償閱文公司經濟損失201600元,律師費60000元,公證費2800元及所有訴訟費用。
阿里文學辯稱不是涉案小說的內容提供者,不存在侵害閱文公司權利的行為,神馬公司則辯稱對被控作品僅提供搜索、連結等網絡服務,並未直接提供被控作品內容,作品內容不存儲在神馬伺服器上。
廣州網際網路審理認定涉案小說《鬼命》(更名為《我真的能看到靈》)作者已將涉案小說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權利獨家授權給閱文公司使用。神馬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作品存儲在案外第三方伺服器上。故應認定其未經閱文公司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用戶提供作品的行為,已構成對閱文公司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2020年12月11日,一審判處阿里文學、神馬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閱文公司5.5萬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