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國小農」的基本國情決定了小農戶家庭經營是我國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面。在大量農戶穩定存在基礎之上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是建設現代農業的前進方向和必由之路,而培育家庭農場就是實現目標的最重要路徑之一。堅持以農戶為主體,是確保家庭經營在農業中基礎性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決定了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的「適度邊界」。
當前正值「十三五」規劃目標即將完成,我國已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的關鍵時期,迎接「十四五」新發展階段,要準確識變,科學應變,主動求變。努力實現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更為安全的發展。新發展階段為農民合作社提供了發展良機。
農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明明是兩個全然不同的概念,很多人卻還是會弄混,規劃所小編給大家整理出兩者的區別說明,一起來看看吧。
概念區別
家庭農場:
家庭農場是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通過土地使用權流轉發展起來的;其次,人多地少的國情決定中國家庭農場的規模有限。同時家庭農場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之一,具有不同於小農戶、專業大戶,農戶以其內部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來源,通過土地使用權流轉達到農業的適度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經營,並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以及資本來源的農業經營方式。
在美國和西歐一些國家,農民通常在自有土地上經營,也有的以租入部分或全部土地經營。農場主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直接參加生產勞動。早期家庭農場是獨立的個體生產,在農業中佔有重要地位。中國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後,有的農戶向集體承包較多土地,實行規模經營,也被稱之為家庭農場。2013年「家庭農場」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號文件中出現,稱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
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為了使我們的產品合理最大化,是廣大農民群眾在家庭經營基礎上,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是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有機銜接的有效載體和組織形式。農民合作社發展在我國的實踐,從上世紀五十年代初源起到今天,已近七十年歷史。有好的發展時期,比如互助組與初級社階段。也有發展不好的時期,如高級社與人民公社時期。
基本特徵
家庭農場幾大特徵:
(1)家庭為生產經營單位
相對於專業大戶、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等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家庭農場最鮮明的特徵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核算單位。
(2)以農為主業
家庭農場以提供商品性農產品為目的開展專業化生產,這使其區別於自給自足、小而全的農戶和從事非農產業為主的兼業農戶。家庭農場的專業化生產程度和農產品商品率較高,主要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生產,實行一業為主或種養結合的農業生產模式,滿足市場需求、獲得市場認可是其生存和發展的基礎。
(3)以適度規模經營為基礎
家庭農場的種植或養殖經營必須達到一定規模,這是區別於傳統小農戶的重要標誌。結合我國農業資源稟賦和發展實際,家庭農場經營的規模並非越大越好。其適度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經營規模應與家庭成員的勞動能力相匹配,確保既充分發揮全體成員的潛力,又避免因僱工過多而降低勞動效率;二是要與能取得相對體面的收入相匹配,即家庭農場人均收入達到甚至超過當地城鎮居民的收入水平。
合作社主要特徵:
(1)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經濟組織
近年來,我國各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很快,並呈現出多樣性,如農民專業技術協會、農產品合作社、農產品行業協會等,這些組織在提高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程度、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由於這些組織在組織形式、運行機制、發展模式以及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上具有不同特點,有的已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規範。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只調整各類合作經濟組織中的一種,即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實體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才是農民專業合作社,那些只為成員提供技術、信息等服務,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農民專業技術協會、農產品行業協會等不屬於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調整對象。
(2)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之上
農民專業合作社區別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由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為主體,自願組織起來的新型合作社。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
(3)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專業的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同類農產品的生產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為紐帶,來實現成員共同的經濟目的,其經營服務的內容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這裡所稱的「同類」,是指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規定的中類以下的分類標準為基礎,提供該類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以及與該類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例如可以是種植專業合作社,也可以是更具體的葡萄種植、柑橘種植等專業合作社。
(4)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自願和民主的經濟組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迫他們成立或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各位成員在組織內部地位平等,並實行民主管理,在運行過程中應當始終體現「民辦、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5)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質的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成員自我服務為目的而成立的,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都是從事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或提供同類服務的農業生產經營者,目的是通過合作互助提高規模效益,完成單個農民辦不了、辦不好、辦了不合算的事。這種互助性特點,決定了它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決定了「對成員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原則。
條件要求
開辦家庭農場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農村戶籍或者具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自然人。
(2)在經營範圍上以農業種養殖為主,或種養結合,兼營相關研發、加工、銷售以及農場休閒觀光服務,就是帶有旅遊性質的家庭農場。
(3)經營場所一般是經營者的家庭住址或者種養殖所在的村子地址。
(4)家庭農場在申請的時候,對於名稱使用的要求也較為嚴格,必須要做到符合規範,這樣申請補貼或補助的時候才能審核通過。
a. 行政區劃+字號+家庭農場
b. 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家庭農場
c. 行政區劃+字號+家庭農場+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
d. 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家庭農場+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
開辦合作社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條款的成員;
1)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適合人群
適合辦家庭農場的人群:
(1)有一定經濟基礎的農戶和家庭。
(2)轉行進入農業,希望通過適度規模經營獲利的人。
(3)熱愛農耕生產和生活的人。
(4)能吃苦、踏實、勤勞,願意自食其力過小康生活的人。
適合開辦合作社的人群:
(1)農業產業鏈上的經營者,比如農資經銷商、農產品經紀人、農業企業等。
(2)地方上有影響力的人,比如村長、村支書和地方能人等。
(3)有經濟實力,與政府關係好的人,比如企業老闆、協會領袖等。
(4)回鄉創業者,比如在外打工回鄉的人、大學生等。
兩者在農業補貼方面的政策也是有所不同的,因此,能不能享受農業補貼、能享受哪些農業補貼,還要根據相應的政策來申報。這個就要諮詢當地的農業部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