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凌晨,一則有關金毛Siri因託運致死的悲劇事件,登上微博實時熱搜榜第一,成為熱門話題,引發眾多網友甚至明星的發聲、熱議,大家都希望涉事公司能正面回應,還原真相,承擔責任。該事件起因是網友「亞瑞蒂奧」委託廣州幫幫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將自己的寵物犬金毛Siri從南京運送至貴陽,雙方約定寵物託運方式為空運,但託運公司擅自將託運方式從空運變為陸運,並在運輸途中將空調寵物大巴換成普通大巴,最終導致金毛中暑身亡。目前,廣州市花都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已介入該事件的調查。
該事件因涉事公司含糊其辭的回應,以及不斷發酵的輿論,在網絡上造成了較大範圍的討論。作為同樣擁有寵物的一員,筆者除了對寵物主人「亞瑞蒂奧」表達安慰和同情之外,熱點冷卻之後,也希望對寵物運輸行業的現狀進行一些研究和反思,以期未來寵物運輸行業可以規範、健康發展。
關於寵物的概念,我國大陸現行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我國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第3條規定,「寵物是指犬、貓及其它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從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寵物實質上是人類為了滿足了一定的精神目的和精神需求,而被人類馴化、豢養的動物。尤其隨著人均收入提高、消費升級以及養寵觀念的轉變,寵物在人們生活中的重要性日漸提高,對於很多都市「現代打工人」來說,日常應付複雜的人際交往已身心俱疲,養一隻可愛、治癒的寵物能帶來極大的心靈慰藉。根據相關寵物行業數據報告顯示,當前我國13%的家庭飼養寵物,寵物行業整體消費額已破千億元,可以預見,未來寵物市場會繼續保持增長趨勢。
在日常生活中,寵物主人會遇到節假日探親、外出旅遊或者生病住院等特殊情況,因此,寵物運輸伴隨寵物主人寄養、異地出行的需求應運而生。對於寵物主人來說,能否保證給寵物提供舒適、安全的運輸環境是寵物主人最關注的問題。寵物運輸不同於一般貨物運輸,寵物對溫度、空氣、聲音、飲水、食物等都有較為嚴格的要求,在貨物性質、裝載要求、技術規範上都與普通貨物有著很大的區別。同時,因涉及寵物的安全,時效性對於寵物運輸行業非常重要,每延遲一分鐘,就會多一份危險,因此寵物運輸必須重視「準時抵達」。
我國目前沒有專門涉及動物保護或者動物運輸的立法,關於動物(或者寵物)運輸的法律規定,散見在道路、鐵路、民航等法律法規的運輸規定裡,綜合法律規定和市場現狀來看,我國寵物運輸基本上是通過道路、鐵路和航空三種運輸方式來完成的。
根據交通運輸部和公安部近日公布的《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託運物品目錄》,其中關於「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以在行李艙放置(託運)的物品目錄」的第五項規定:持有身份證明和檢疫證明、裝於封閉容器內的寵物可在具備通風條件的行李艙託運,並應向旅客說明運輸過程中通風、溫度條件。
寵物道路運輸適合於短距離的寵物運送,價格相對較低,接寵方便,如果屬於專車接送寵物,運輸則更加靈活,但客車運輸也存在顯而易見的缺點,寵物隨箱被安排到客車行李箱,行李箱通常有氧氣但沒有空調,寵物託運環境較差,如果遇到極端天氣,寵物安全無法保障,同時道路運輸受到道路狀況影響較大,存在不確定性,時效性無法保證。
原鐵道部制定的《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下列物品應提供的運輸證明為:……6.託運動、植物時應提出動、植物檢疫證明。辦理時,將檢疫證明的二聯附在運輸報單上以便運輸過程中查驗。」
實踐中,寵物經鐵路進行運輸,需準備動物健康免疫證明、動物檢疫證明及運輸工具消毒證明,並接受鐵路檢疫部門的監督,合格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寵物和相關證明文件,前往火車站託運處辦理託運。鐵路寵物託運,一般會進行限重,對於寵物主人不陪同出行的,寵物重量加上籠具重量不得超過20千克,因此對於體積較大的寵物,一般都要求託運人隨車押運。
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2004年修改)第四十四條規定:「小動物是指家庭飼養的貓、狗或其它小動物。小動物運輸,應按下列規定辦理:旅客必須在定座或購票時提出,並提供運輸檢疫證明,經承運人同意後方可託運。旅客應在乘機的當日,按承運人指定的時間,將小動物自行運到機場辦理託運手續。裝運小動物的容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防止小動物破壞、逃逸和伸出容器以外損傷旅客、行李或貨物。
(二)保證空氣流通,不致使小動物窒息。
(三)能防止糞便滲溢,以免汙染飛機、機上設備及其他物品。旅客攜帶的小動物,除經承運人特許外,一律不能放在客艙內運輸。小動物及其容器的重量應按逾重行李費的標準單獨收費。
目前國內大多數航空公司在其旅客、行李的運輸規則裡都有涉及小動物(或者寵物)的運輸規則。實踐中,通過航空運輸方式進行寵物的運送,寵物主人必須事先前往動物醫院、動植物檢疫單位或者農業局畜牧中心開具3種相關證明:動物免疫證明、運輸器械消毒證明(航空箱或者自製動物籠子消毒證明)、動物檢疫證明,然後在規定的時間前往航空公司貨運部辦理相關寵物託運手續。航空運輸相較於其他運輸方式,具有適合長距離、運送時效快、運輸環境舒適安全等優點,受到大多數寵物主人的青睞。
根據筆者的檢索,無論是法律法規,還是行業規範,航空運輸相較於其他運輸方式,相關規定更全面一些,本文重點關注航空運輸涉及的法律問題。通過檢索各航空公司官網公布的《寵物運輸協議》文本及相關司法判例,本文對《寵物運輸協議》中涉及的條款和內容的合法性進行淺析。
在實際託運過程中,航空運輸中的《寵物運輸協議》都是承運人提供,寵物主人對協議條款往往沒有協商的空間,這類協議裡常見的「死亡自負」條款,如「承運人對運輸途中小動物的受傷、丟失、延誤、患病或者死亡不承擔責任。旅客應對運輸上述小動物(包括服務犬)承擔全部責任」,該條款的效力如何?能否必然免除航空公司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規定的承運人責任或者降低本法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的條款,均屬無效;但是,此種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整個航空運輸合同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從合同籤訂過程和相關條款的實質內容來看,寵物運輸協議中關於「死亡自負」的約定系格式合同條款,該條款屬於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主要義務和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航空公司援引相關「死亡自負」的格式條款對抗託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往往以該條款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為由,認定相關條款約定無效,不予支持承運人的抗辯主張。因此,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將運輸的寵物安全送達至目的地,寵物在航空運輸期間死亡,屬於違反運輸合同的目的,航空公司除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免責事由,否則還應對運輸寵物的死亡承擔航空運輸財產損害責任。
目前,我國寵物航空運輸傷亡領域的損害賠償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寵物價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執行。旅客或者託運人在交運託運行李或者貨物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並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的,除承運人證明旅客或者託運人聲明的金額高於託運行李或者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應當在聲明金額範圍內承擔責任;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其他規定,除賠償責任限額外,適用於國內航空運輸。」及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經證明,航空運輸中的損失是由於承運人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三條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應當在下列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三)對旅客託運的行李和對外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司法實踐中,發生寵物航空運輸傷亡事故後,如果寵物主人有足夠證據證明寵物的傷亡系因航空公司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則航空公司無權引用限額賠償的規定。法院對寵物價值的賠償也具有自由裁量權,寵物主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購買寵物的憑證,屬於珍貴品種的還可以提供相關醫療服務中心出具的寵物品種及市價證明等,充分證明寵物的價值。如果寵物的傷亡非因航空公司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需要核實寵物主人在託運前,是否在《航空貨運單》、《活體動物託運證明書》等運輸憑證上聲明了所託運寵物的實際價值,若存在相關價值聲明,則法院可以依據價值聲明進行裁判,否則法院通常會按照《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每公斤人民幣100元認定寵物的價值。
第二,寵物的飼養支出。寵物主人是否能夠主張寵物的飼養支出,我國法律、法規及規章並未進行明確規定,寵物主人可向法院提供寵物消費記錄等飼養寵物的憑證進行主張,以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
第三,寵物運輸費用。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將運輸的寵物安全送達至目的地,運輸損失系因承運人的行為導致,法院通常會根據寵物主人與承運人籤訂的《寵物運輸協議書》以及轉帳記錄等能夠證明寵物主人支付運輸費用的憑證,認定承運人應當退還寵物主人支付的運輸費用。
第四,關於運輸中寵物死亡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旅客應當對託運的小動物承擔全部責任。小動物被拒絕入境或者過境而造成的受傷、丟失、延誤、患病或者死亡,承運人不承擔。」筆者認為,該規定與民法典的規定相矛盾,也有悖公平賠償的原則,且《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是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布的部門規章,其效力低於法律。因此,筆者認為寵物主人可依據民法典,關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相關規定,向承運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寵物之所以區別於一般動物,就是因為人類對其投注了感情,滿足了人類的精神需求,成為了人類的一種精神寄託,具有某種程度不可替代性,對因寵物傷亡給寵物所有人造成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體現了人文關懷,符合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價值。司法實踐中,經過筆者檢索類案,有法院支持寵物主人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但關於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法院具有裁量權,筆者也贊成需要寵物主人舉證證明因寵物的去世給自己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以防止損害賠償的不當擴大。筆者建議,寵物主人可以提供相關寵物在其生活中具有特定意義和特殊感情的證據,比如寵物的取得方式、與寵物共同生活的時間、為寵物投入的經濟成本、寵物主人的生活狀況、寵物的家庭地位等。
寵物運輸的安全性也要求寵物主人具備一定的「注意義務」,否則,法院也會認定寵物主人對寵物運輸的死亡按照「過失相抵」的原則承擔責任,減輕航空公司的部分責任。實踐中,寵物主人的「注意義務」主要包括幾個方面:1.寵物主人的過錯行為,如寵物主人明知自己的寵物屬於航空公司不允許託運品種,或者患有不適合空運的疾病,或者寵物主人未按照航空公司的要求提供符合標準的航空箱,或者未給寵物準備充足的食物和水等,都會導致寵物運輸過程中出現意外。2.寵物主人的行為是否導致寵物傷亡損害發生或進一步擴大,如寵物到達目的地之後,寵物主人未及時接走寵物,或接到受傷寵物之後未及時救治等其他會導致寵物傷亡損害發生的行為。
若寵物主人不具備前述「注意義務」的,均適用「過錯相抵」原則,應當通過對比雙方過失和原因,按照過錯比例來確定雙方當事人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在實踐中,絕大多數寵物主人運輸寵物時使用了航空箱,但仍有寵物跑出事件發生,這便給正在起降的飛機帶來安全隱患,也給寵物自己的生命安全帶來威脅。2012年1月,一隻名叫「格格」的泰迪犬乘坐海南航空從北京託運到海口,犬主人在機場接犬時,被告知犬已死,海南航空表示,經核實,裝載犬的航空箱託運時受損,犬從箱內出來,跑向滑行道,出於航空安全,將其擊斃。那麼,運輸中的寵物逃出航空箱甚至跑向滑行道,給航空公司以及其他旅客造成損害,應如何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以及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在寵物航空運輸過程中,航空公司作為管理人,也具有管理業務,運輸中寵物逃逸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寵物逃跑的原因,主張由寵物主人或者航空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以及《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我國在寵物運輸方面的法律法規較少,對寵物運輸過程中發生寵物受傷和死亡事件的責任劃分和賠償並未進行詳細規定。同時,筆者檢索類案研究發現,大多數寵物主人都不願意接受自己的愛寵被當作普通貨物賠償處理而提起訴訟,但是由於目前我國在寵物運輸的責任劃分以及賠償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導致寵物主人與承運人之間很難達成合理的解決方案,從而產生矛盾升級的不利影響。
因此,國家應健全寵物運輸方面的法律法規,對寵物主人、航空公司以及寵物運輸公司的責任進行明確規定,可適當的增加航空公司和寵物運輸公司的責任,促使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運輸寵物,從而保障寵物的權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從而促進寵物運輸行業的穩健發展。
通常在辦理寵物託運時,大多數航空公司要求寵物主人使用專用的航空運輸箱或自備的籠子,對籠子的大小以及設計有比較高的要求。但是,仍有寵物從籠子跑出的情況發生,這對飛機飛行以及乘客都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同時,寵物主人將寵物交給航空公司運輸後,便無法看到寵物的實時狀況。因此,我國在寵物運輸設備方面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因此,航空公司可以針對寵物逃出採取人性化的設計,比如配備鎮靜劑等更人性化的方式制服逃逸寵物。另外,可以為寵物安裝實時監控的相關設備,可以為寵物佩戴電子設備,也可以在航空箱裡安裝監控設備,航空公司和寵物主人都可以對運輸中的寵物進行實時監控,以降低寵物的傷亡比例,保障寵物生命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及鐵路和航空公司的相關規定,寵物運輸的流程要求嚴格,手續繁雜,運輸費用偏高。在手續簡化方面,可以在寵物主人辦理運輸相關證明時,實現多證合一,或多個辦證窗口聯合協作的工作模式。在寵物運輸費用方面,建議航空公司能夠對運輸費用進行詳細規定,根據寵物大小、體重等信息,制定價格單。簡化寵物運輸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間,降低運輸費用,將會對我國寵物運輸行業的長期發展有積極的影響。
龍鵬律師,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房地產與建設工程專業委員會委員,遠築房地產律師團主辦律師,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代理過多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商事訴訟案件,代理過多起土地類、違法建築類行政訴訟案件,具有豐富的房地產非訴、訴訟及法律顧問服務經驗。
王玉嬋,海南大學法律碩士,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爭議解決法律事務部志成律師團成員,協助辦理了多類民商事訴訟案件,包括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股權轉讓糾紛以及各類合同糾紛等訴訟案件;服務多家法律顧問單位,包括草擬審核合同、法律諮詢解答等法律服務工作。
聲明:本微信公眾號對所有原創、轉載、分享的內容、陳述、觀點判斷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僅供讀者參考。本公眾號發布的文章、圖片等版權歸作者享有,部分轉載作品、圖片如有作者來源標記有誤或涉及侵權,請原創作者友情提醒並聯繫小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