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確規定: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女婿也沒有贍養嶽父母的義務,這句話從法律上來講是正確的,也是無區別的。從情意方便來講,還是有一些區別的。
一、法律層面。法律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基於公平原則,公婆和嶽父母並未撫養過兒媳和女婿,兒媳和女婿自然也就沒有贍養公婆和嶽父母的義務了,這二者也是無區別的。
二、情意方面。
(一)一方父母為子女結婚承擔了大部分房、車或婚禮等結婚費用,那麼另一方父母的子女將來對待雙方父母時,要稍稍體現出點差別來才公平。比如,如果嶽父母在你們結婚時付出了更多的財物,那麼你們夫妻在向雙方父母支付贍養費或照料義務時,就應該向嶽父母適當傾斜才對,這樣才能不讓多花錢的父母寒心。反之,如果公婆出錢多,也是這個道理。
(二)如果雙方父母在你們結婚時的投入基本對等,那麼,你們夫妻倆就應該向雙方老人履行無差別的贍養義務。
總之,雙方父母所出的費用有差別,可能是受傳統觀念或經濟狀況所限,小夫妻們不要太計較,要協助彼此贍養雙方老人,做一個孝順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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