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大媽共生育三個子女,兩個兒子一個女兒。林大媽和老伴兒於大爺在1992年和兩個兒子籤署分家協議,約定於大爺由大兒子贍養,林大媽由二兒子贍養。
於大爺去世之後,林大媽一直跟隨女兒一起生活多年,長子與二子長期沒有看望也沒有給付贍養費。因林大媽村裡房屋拆遷,相關補償均分配給了兩個兒子,女兒沒有份,因此女兒非常不滿,不願再贍養老人,林大媽無奈訴至法院,要求三個子女對自己履行贍養義務,每人每月給付自己贍養費400元。
長子認為,按照分家協議的約定,自己已經完成了對父親的贍養義務,母親的贍養和自己無關,且分家協議已經約定由小兒子對母親盡贍養義務,所以大兒子不同意承擔任何贍養義務。二子認為家裡的土地這麼多年母親都交給大兒子耕種,所得權益也不少,大兒子也應承擔贍養義務,而且不光兒子有贍養義務,女兒也應承擔贍養義務。女兒則認為,自己屬於外嫁女,不管分家還是拆遷,父母的財產自己一分錢沒有分到,而且這麼多年自己已對母親盡了很多贍養義務,再要求她承擔贍養義務未免太不公平。
這正應了那句老話:十個小的不嫌多,一個老人沒處擱。老人含辛茹苦拉扯大孩子,到老了,越是子女多的,越對贍養義務相互推諉,都不願承擔贍養義務。那麼:
分家協議約定了贍養老人責任人,其他子女是否不用再承擔贍養義務?
分家協議,顧名思義是指父母與子女就家庭共有資產分配、債務承擔、老人贍養等事項進行約定的家庭協議。就協議中涉及到的父母贍養分擔問題,一般會約定將父母拆分為兩個主體,由不同的子女進行贍養,比如,贍養父親的子女不必再對母親履行贍養義務。此類分家協議在多子女家庭中比較常見,也為父母以後的贍養埋下了隱患。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籤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因此,分家協議中免除子女贍養義務的部分條款,因為違反了《婚姻法》中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歸於無效,子女仍應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