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短視頻平臺有這樣一則新聞引起了網友的關注。一位母親帶著孩子在超市購物時,因孩子口渴難耐,母親便隨手從貨架上拿了一瓶飲料,先打開給孩子喝了幾口。在她看來,這似乎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小事兒。然而,卻在結帳時與超市老闆產生了糾紛。當時,這位母親拿著打開的飲料瓶到櫃檯掃碼,但超市老闆卻拒絕結帳。他認為,在沒有付款結帳的情況下,提前喝了飲料屬於盜竊,並要求她10倍賠償。
在超市購物,通常情況下的確該「先付款再吃喝」,這既是超市行業的普遍規則,也是消費者大多認可的行為規範。但是,對於出現新聞中「孩子口渴難耐,提前喝了飲料」之類的特殊情況,可能每個超市的處理方式會各不相同。特殊情況需要特殊處理。在這方面,不少超市都有自己的規則或處理預案,如消費者不小心損害了貴重物品,要麼讓消費者買走,要麼讓消費者給予商品定價內的適當賠償,基本上不會讓消費者進行數倍的「賠償」。
可見,「孩子口渴難耐,提前喝了飲料」,讓消費者10倍「賠償」,不管是超市的規則,還是處理預案,這樣的規則或預案,本身就不合理,也不會得到消費者的普遍認同。道理很簡單,假如這位母親進行了10倍「賠償」,也就等於承認了自己和孩子的盜竊行為。誠然,這位母親在對待孩子「口渴難耐」的事情上處理不當,或存在過錯,但給孩子喝了之後,沒有藏匿飲料,也沒有離開超市,而是主動到收銀臺結帳,這又怎麼成了盜竊?
根據刑法中關於盜竊罪的相關規定,構成盜竊罪必須滿足犯罪構成要件,即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和客觀方面。比如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在這一要件上,這位母親拿著打開的飲料到櫃檯掃碼,從主觀上來說,並沒有逃單的想法,也就不存在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作為超市,「完全可以人性化溝通,下不為例,而且超市也沒有處罰權」。而真正想盜竊飲料,正如網友留言稱,「應該是喝完拍拍屁股走人的」。
律師表示,這位母親的行為,也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盜竊行為條件,不存在行政違法行為。而根據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顧客進入超市,確認商品種類並接受價格,從貨架上將飲料拿下來的行為是「承諾」的意思表示,此時買賣合同已成立,但何時履行付款義務,並沒有明確約定,因此難以認為這位母親的行為構成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其具備履行合同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項的表示,所以其行為也不構成侵權。而反觀超市老闆的行為,以這位母親存在盜竊行為為威脅,向其索取「賠償」,則可能構成敲詐勒索行為。
綜上所述,「超市飲料喝完再付款構成盜竊」於理於法都說不通。對這位母親而言,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能讓超市老闆受到應有懲罰。
作者:付彪
投稿郵箱:qilupinglun@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