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8日對原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江傑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宣判。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相關條文規定,上海高院對上訴人陳怡、江傑在量刑上作相應改判,判處陳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江傑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死緩改判無期
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怡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江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陳怡以集資詐騙罪定性錯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被告人江傑認為,一審認定其與陳怡構成共同犯罪錯誤,對其量刑過重,同時提出上訴。
上海市高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根據陳怡利用泛鑫公司這一平臺,向不特定的人採取欺騙方式非法集資、對保險公司亦採用欺騙的方法套取佣金,套取佣金後用作發放代理人高額佣金、收購公司、購置高檔轎車、境外旅遊及其本人購買高檔消費品揮霍等事實和證據,結合泛鑫公司在資金鍊斷裂的情況下,陳怡於2013年6、7月與江傑策劃並攜款潛逃國外的行為,認定陳怡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構成集資詐騙罪並無不當。
原判認定被告人陳怡、江傑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上訴人陳怡、江傑及辯護人的相關上訴理由、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原判對陳怡、江傑集資詐騙犯罪判決所依據的刑法,繫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頒布之前,鑑於相關法律發生變化,對陳怡的量刑予以改判。根據上訴人江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對其量刑亦作相應改判。
「長險短做」 泛鑫迅速發展
現年36歲的陳怡,大專文化,原系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浙江永力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杭州中海盛邦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2010年初,陳怡、譚某(另案處理)與時任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籤訂協議,掛靠泛鑫公司開展壽險代理銷售業務並支付管理費用。此後,陳怡、譚某以泛鑫公司江蘇路營業部名義對外開展業務。
陳怡與譚某經合謀,將保險公司20年期的壽險產品拆分成1至3年的短期理財產品對外銷售,騙取投資人資金,並對相關保險公司謊稱該資金為泛鑫公司代理銷售的20年期壽險產品的保費,通過保險公司返還手續費的方式套現。通過此類「長險短做」業務,泛鑫公司迅速發展。
2011年,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怡。2012年6月,劉某與陳怡籤訂《股權轉讓協議》,由此,泛鑫公司江蘇路營業部以及收購之後的泛鑫公司實際由陳怡及譚某控制。
3000餘人受害 實際損失8億餘元
2012年,陳怡還夥同江傑以收購的方式先後實際控制了浙江永力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和杭州中海盛邦保險代理有限公司。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陳怡、江傑先後以泛鑫公司、永力公司、中海盛邦公司名義,與崑崙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滬、浙分公司及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滬、浙分公司等籤訂了《保險代理協議》,並在滬、浙兩地招聘了400餘名保險代理人組成銷售團隊。由代理人或通過銀行員工在江、浙、滬等地向4400多人推銷上述虛假的保險理財產品計人民幣13億餘元,並利用上述手續費返還的方式套取資金10億餘元。至案發,共造成3000餘名被害人實際損失8億餘元。
2013年7月28日,陳怡、江傑發現資金鍊將斷裂,遂將近5000萬港幣轉至香港後,攜帶83萬餘歐元等巨額現金和首飾、奢侈品等財物潛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陳怡、江傑在斐濟群島共和國被抓獲。文/新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