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不服,這些救濟途徑,你未必知道

2020-12-24 金陵訟師

打官司能夠獲得有利於自己的法院生效判決,固然最好。未能獲得有利的生效判決,也未必就是法院不公正,也可能是因為我們的事實與理由、證據確實不夠充分,只不過很多人不願意相信自己證據不充分而已。

有時候不是法官不相信你有理,是沒證據,法官沒辦法判決你有理。

不管原因為何,如果我們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我們都可以進一步尋求救濟。不要不相信司法救濟,因為除了司法救濟你沒有更好的選擇。沒有最好的選擇,只有相對更好的選擇。

高考也許不公平,但沒了高考,或許更不公平。

所以,選擇相信,是最好的安排。

按照法律規定及救濟次序,救濟方式主要包括:二審程序、申請再審、申請監督,從概率上來說,越往後,成功的概率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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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審中釋明「法院收到三方上訴狀,由於龔文未繳納上訴費,故作為被上訴人出庭」;院你方(龔文)在本案中是被上訴人,只有答辯的權利」;「你方(龔文)針對一審判決提出的異議,不作為二審的審理範圍」。審理過程中,重慶二分公司、十一冶公司於2017年4月17日向高院提交《撤訴申請書》,自願申請撤回上訴。高院於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雲民終129號民事裁定:準許重慶二分公司、十一冶公司撤回上訴。
  • 針對刑事判決救濟的三大方式——下篇:刑訴部分
    今天我們談一下現實中,如果有冤假錯案,我們如何通過合法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從當事人角度,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針對第一審判決、裁定,如果不服判的話,可以上訴引發第二審程序,二審審判是終審判決,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度。
  • 最高院:非訴行政執行中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產生爭議後當事人有何救濟途徑
    裁判要旨涉非訴行政執行中,當事人如認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合法,目前可以有以下兩種救濟途徑:一是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非訴審查程序中提出異議。二是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案例索引《何恬因與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政府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案》【(2017)最高法行申2885號】爭議焦點非訴行政執行中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產生爭議後當事人有何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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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債權人無權就債務人的離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2.雖然離婚訴訟的判決主文部分沒有就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作出相關判項,但關於該債務性質的認定,與李某敬債權的實現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是阻礙李某敬債權實現的根源,只有通過撤銷才能維護李某敬的合法權益。(三)原審法院以李某敬沒有窮盡其他通常救濟程序,無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必要為由,駁回李某敬的上訴,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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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什麼一審判決要在十五天後才生效,而二審判決則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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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規定》(試行)頒布,其在「申訴與再審」程序中規定「當事人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可以提出申訴,但不能因申訴拒不執行判決或裁定。」第一次以「與案件有利害關係人」的名義直接賦予了案外人申訴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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