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非訴行政執行中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產生爭議後當事人有何救濟途徑

2021-01-20 法門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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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涉非訴行政執行中,當事人如認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合法,目前可以有以下兩種救濟途徑:一是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非訴審查程序中提出異議。二是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故,當事人如認為人民法院違法受理和審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並裁定執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申訴案件進行審查並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案例索引

《何恬因與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政府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案》【(2017)最高法行申2885號】

爭議焦點

非訴行政執行中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產生爭議後當事人有何救濟途徑?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經一審法院查明,沙坪垻區政府於2014年5月28日向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沙坪垻區政府提出的該申請,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按非訴審查程序進行了合法性審查,並作出(2014)沙法行非審字第00157號非訴行政執行裁定書,由該院執行局負責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條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應當立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

對於上述關於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是屬於行政性的還是司法性的,所產生的爭議尋求何種救濟途徑,歷來存在爭議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如認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合法,目前可以有以下兩種救濟途徑:一是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非訴審查程序中提出異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應當立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故當事人可以對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是否符合受理條件提出異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當事人在此期間亦可依法提出異議二是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如何受理和處理的請示〉的答覆》(法行〔1995〕12號)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申訴進行審查。人民法院的全部執行活動合法,而生效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轉送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並通知申訴人同該行政機關聯繫;人民法院採取的強制措施等違法,造成損害的,應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參酌上述規定,當事人如認為人民法院違法受理和審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並裁定執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申訴案件進行審查並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但在本案,何恬沒有依法通過上述兩種救濟途徑尋求救濟,而是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沙坪垻區政府對站東路200號怡馨大廈申請強制搬遷的行為違法。」一般認為,訴的利益是指當事人起訴應當具有的人民法院對其訴訟請求進行判決的必要性及實效性它關注的重點是人民法院有無必要、是否能夠通過判決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何恬認為沙坪垻區政府的申請強制搬遷行為不合法,應在所涉非訴審查程序中提出,對本案所涉強制搬遷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尋求救濟,而無需就沙坪垻區政府的申請強制搬遷行為單獨提起訴訟。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對沙坪垻區政府申請強制搬遷行為違法提起行政訴訟,且存在更為有效便捷救濟方式的情況下,何恬提起的本案行政訴訟有捨近求遠之嫌,不具有保護其權利的必要性及實效性,缺乏訴的利益。同時,何恬的起訴也不利於糾紛的及時解決,易於形成當事人的訴累,且造成有限司法資源的浪費。故而,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何恬的起訴,並無不當。何恬關於原審裁定確有錯誤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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