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行政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

2021-01-18 最高人民法院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行政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案由暫行規定》),就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審判及執行工作中進一步規範行政案件案由作出相關規定,並就準確適用《案由暫行規定》下發通知。


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稱的核心組成部分,起到明確被訴對象、區分案件性質、提示法律適用、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等作用。準確確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於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和審判中準確確定被訴行政行為、正確適用法律,提高行政審判工作的規範化程度,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和科學性,為人民法院司法決策提供更有價值的參考,提升人民法院服務大局、司法為民的能力和水平。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案由暫行規定》設置了三級行政案件案由:一級案由1個,二級案由22個,三級案由140個,對常見案件案由進行了列舉。


通知指出,要準確把握案由的基本結構和適用範圍。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和相關行政法律規範的規定,遵循簡潔、明確、規範、開放的原則,按照被訴行政行為確定行政案件案由。《案由暫行規定》既適用於包括立案、審理、裁判、執行在內的行政案件的各階段,也適用於一審、二審、申請再審和再審等訴訟程序。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起訴狀所列被訴行政行為確定初步案由。在審理、裁判階段,人民法院發現初步確定的案由不準確時,可以重新確定案由。二審、申請再審、再審程序中發現原審案由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確定案由。在執行階段,人民法院應當採用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結案案由。


通知強調,要準確理解案由的確定規則。《案由暫行規定》對行政複議案件、行政協議案件、行政賠償案件、一併審查規範性文件案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案件、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等八類特殊行政案件的案由確定規則進行了明確,並指出了實踐中應當注意的相關問題。



法發〔2020〕44號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行政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已於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討論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發〔2004〕2號,以下簡稱2004年案由通知)同時廢止。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並將適用《暫行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和準確適用《暫行規定》


  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稱的核心組成部分,起到明確被訴對象、區分案件性質、提示法律適用、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等作用。準確確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於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審判中準確確定被訴行政行為、正確適用法律,有利於提高行政審判工作的規範化程度,有利於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和科學性,有利於為人民法院司法決策提供更有價值的參考,有利於提升人民法院服務大局、司法為民的能力和水平。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組織學習《暫行規定》,全面準確領會,確保該規定得到正確實施。


  二、準確把握案由的基本結構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相關行政法律規範的規定,遵循簡潔、明確、規範、開放的原則,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訴行政行為確定,表述為「××(行政行為)」。例如,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拘留處罰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案由表述為「行政拘留」。


  此次起草《暫行規定》時,案由基本結構中刪除了2004年案由通知規定的「行政管理範圍」。司法統計時,可以通過提取被告行政機關要素,確定和掌握相關行政管理領域某類行政案件的基本情況。


  三、準確把握案由的適用範圍


  《暫行規定》適用於行政案件的立案、審理、裁判、執行的各階段,也適用於一審、二審、申請再審和再審等訴訟程序。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起訴狀所列被訴行政行為確定初步案由。在審理、裁判階段,人民法院發現初步確定的案由不準確時,可以重新確定案由。二審、申請再審、再審程序中發現原審案由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確定案由。在執行階段,人民法院應當採用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結案案由。


  案件卷宗封面、開庭傳票、送達回證等材料上應當填寫案由。司法統計一般以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案由為準,也可以根據統計目的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訴訟階段或者程序確定的案由進行統計。


  四、準確理解案由的確定規則


  (一)行政案件案由分為三級


  1.一級案由。行政案件的一級案由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與行政職權相關的所有作為和不作為。


  2.二、三級案由的確定和分類。二、三級案由是對一級案由的細化。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並無明確的分類標準。三級案由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規等列舉的行政行為名稱,以及行政行為涉及的權利內容等進行劃分。目前列舉的二級案由主要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許可、行政徵收或者徵用、行政登記、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允諾、行政徵繳、行政獎勵、行政收費、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批覆、行政處理、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行政協議、行政補償、行政賠償及不履行職責、公益訴訟。


  3.優先適用三級案由。人民法院在確定行政案件案由時,應當首先適用三級案由;無對應的三級案由時,適用二級案由;二級案由仍然無對應的名稱,適用一級案由。例如,起訴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行政處罰,該案案由只能按照三級案由確定為「罰款」,不能適用二級或者一級案由。


  (二)起訴多個被訴行政行為案件案由的確定


  在同一個案件中存在多個被訴行政行為時,可以並列適用不同的案由。例如,起訴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行政拘留、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時,該案案由表述為「罰款、行政拘留及沒收違法所得」。如果是兩個以上的被訴行政行為,其中一個行政行為適用三級案由,另一個只能適用二級案由的,可以並列適用不同層級的案由。


  (三)不可訴行為案件案由的確定


  當事人對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行政行為或者民事行為、刑事偵查行為等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中的相關表述確定案由,具體表述為:國防外交行為、發布決定命令行為、獎懲任免行為、最終裁決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調解行為、仲裁行為、行政指導行為、重複處理行為、執行生效裁判行為、信訪處理行為等。例如,起訴行政機關行政指導行為的案件,案由表述為「行政指導行為」。應當注意的是,「內部層級監督行為」「過程性行為」均是對行政行為性質的概括,在確定案件案由時還應根據被訴行為名稱來確定。對於前述規定沒有列舉,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司法解釋有明確的法定名稱表述的案件,以法定名稱表述案由;尚無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司法解釋明確法定名稱的行為或事項,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概括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行為或者事項確定案由,例如,起訴行政機關要求為其子女安排工作的案件,案由表述為「安排子女工作」。


  五、關於幾種特殊行政案件案由確定規則


  (一)行政複議案件


  行政複議機關成為行政訴訟被告,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駁回複議申請;二是行政複議機關改變(包括撤銷)原行政行為;三是行政複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或者實體上駁回複議申請。第一、二種情形下,行政複議機關單獨作被告,按《暫行規定》基本結構確定案由即可。第三種情形下,行政複議機關和原行政行為作出機關是共同被告,此類案件案由表述為「××(行政行為)及行政複議」。例如,起訴某市人民政府維持該市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覆的案件,案由表述為「政府信息公開及行政複議」。


  (二)行政協議案件


  確定行政協議案件案由時,須將行政協議名稱予以列明。當事人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解除協議或者繼續履行協議等請求的,要在案由中一併列出。例如,起訴行政機關解除公交線路特許經營協議,請求賠償損失並判令繼續履行協議的案件,案由表述為「單方解除公交線路特許經營協議及行政賠償、繼續履行」。


  (三)行政賠償案件


  行政賠償案件分為一併提起行政賠償案件和單獨提起行政賠償案件兩類。一併提起行政賠償案件,案由表述為「××(行政行為)及行政賠償」。例如,起訴行政機關行政拘留一併請求賠償限制人身自由損失的案件,案由表述為「行政拘留及行政賠償」。單獨提起行政賠償案件,案由表述為「行政賠償」。例如,起訴行政機關賠償違法強制拆除房屋損失的案件,案由表述為「行政賠償」。


  (四)一併審查規範性文件案件


  一併審查規範性文件案件涉及被訴行政行為和規範性文件兩個審查對象,此類案件案由表述為「××(行政行為)及規範性文件審查」。例如,起訴行政機關作出的強制拆除房屋行為,同時對相關的規範性文件不服一併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案由表述為「強制拆除房屋及規範性文件審查」。


  (五)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案由按照「××(行政行為)」後綴「公益訴訟」的模式確定,表述為「××(行政行為)公益訴訟」。例如,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法定職責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案由表述為「不履行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職責公益訴訟」。


  (六)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


  「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負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在依法應當履職的情況下消極不作為,從而使得行政相對人權益得不到保護或者無法實現的違法狀態。未依法履責、不完全履責、履責不當和遲延履責等以作為方式實施的違法履責行為,均不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


  在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案由中要明確行政機關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內容,表述為「不履行××職責」。例如,起訴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處罰職責案件,案由表述為「不履行行政處罰職責」。此處法定職責內容一般按照二級案由表述即可。確有必要的,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也可細化到三級案由,例如「不履行罰款職責」。


  (七)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案件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案件,案由由「申請執行」加行政訴訟案由後綴「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構成。例如,人民法院作出變更罰款決定的生效判決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該判決的案件,案由表述為「申請執行罰款判決」。


  (八)非訴行政執行案件


  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案由表述為「申請執行××(行政行為)」。其中,「××(行政行為)」應當優先適用三級案由表述。例如,行政機關作出責令退還非法佔用土地的行政決定後,行政相對人未履行退還土地義務,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案由表述為「申請執行責令退還非法佔用土地決定」。


  六、應注意的問題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行政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不得將《暫行規定》等同於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或者範圍。判斷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必須嚴格依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由於行政管理領域及行政行為種類眾多,《暫行規定》僅能在二、三級案由中列舉人民法院受理的常見案件中被訴行政行為種類或者名稱,無法列舉所有被訴行政行為。為了確保行政案件案由表述的規範統一以及司法統計的科學性、準確性,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暫行規定》表述案由。對於《暫行規定》未列舉案由的案件,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對被訴行政行為的表述來確定案由,不得使用「其他」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概括案由。


  (三)行政案件的名稱表述應當與案由的表述保持一致,一般表述為「××(原告)訴××(行政機關)××(行政行為)案」,不得表述為「××(原告)與××(行政機關)××行政糾紛案」。


  (四)智慧財產權授權確權和涉及壟斷的行政案件案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增加部分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9〕261號)等規定予以確定。


  對於適用《暫行規定》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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