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崑山龍哥被反殺」事件當事人家屬:一家人很好 想平靜生活

2020-12-28 青瞳視角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條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規則。該意見隨後引發熱議,大家也想到了之前發生的多起涉正當防衛的案件,其中包括2018年「崑山龍哥被反殺案」中正當防衛保護自己的於海明。9月3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聯繫到了於海明的家屬,其表示,經歷過2018年的風波後,他們現在的生活已經歸於平靜,一家人都挺好的。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了解,《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衛有所規定,然而在以往的正當防衛的案件中,往往會因對防衛一方的不當處罰引起討論和大眾的不滿。9月3日最新發布的意見對處理此類案件進行了了進一步的規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對於正當防衛的起因,存在不法侵害的事實是前提,應當是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實施侵害的過程中給予適當反擊。

《指導意見》還在第七條作了明確規定:「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隨後,很多人想起了發生在2018年的「崑山龍哥被反殺案」。當年的8月27日晚,因行車問題,居住在江蘇蘇州的「崑山龍哥」劉海龍與他人引發口角導致衝突,從自己駕駛的寶馬車下來後,提刀追砍騎自行車的車主於海明,卻反被於海明奪刀防衛,劉海龍不治身亡,該事件隨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18年9月1日下午,崑山市公安局發布通報稱,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9月2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聯繫了該案件中的於海明家人,她表示,事件發生已經兩年多的時間,現在一家人已經恢復了平靜,「一家人都挺好的,也謝謝大家的關心,現在只想好好生活」。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付垚編輯/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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