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青峰與林暐哲著作權糾紛案
編輯:胡瀚文
根據臺媒最新報導,臺灣歌手吳青峰案二審勝訴的喜訊已經傳出,其與前老闆兼恩師林暐哲因為合約糾紛案對簿公堂。
不過,吳青峰案二審勝訴並沒有讓他開心,依舊心情低落。而他在社交媒體上也表達了他對這件事的耿耿於懷,表達世事無常。
裁判要旨與啟示
吳青峰與林暐哲核心爭議點為雙方於2008年籤署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系爭合約」)是否已經終止。
上訴人林暐哲認為:根據系爭合約條款約定,雙方於約定期限屆滿後,未有書面反對,系爭合約因自動延長而繼續有效。
被上訴人吳青峰認為:林暐哲與吳青峰於2018年9月20日已當面合意所有吳青峰創作之詞曲版權將由吳青峰自行處理,2018年10月26日吳青峰亦寄發存證信函再次通知林暐哲,表示系爭合約權利將移轉予訴外人環球音樂出版公司,有雙方2018年12月7日Line對話截圖可證。林暐哲與吳青峰並於2018年12月31日合意終止系爭合約及發表共同聲明,因此系爭合約已經終止。
中國臺灣地區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雙方籤署的《合約終止同意書》雖僅明確終止經紀合約及唱片合約,未明確涉及系爭合約,但兩方於2018年12月31日發表公開聲明,系依合約終止同意約定所致,兩者之意思表示應有連續性與一致性。因此,雙方之公開聲明有終止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合致,自可認定終止之合約除經紀合約及唱片合約外,解釋上應包含系爭合約。
因此,系爭合約已終止,該合約專屬授權予林暐哲之創作詞曲著作財產權,全部回歸吳青峰所有。
案件簡介
案件名稱:吳青峰與林暐哲著作權糾紛案
案號:「109年度民著上字第10號」
審理法院:中國臺灣地區智慧財產法院
上訴人(原審原告):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下稱「林暐哲音樂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青峰、哈裡坤的狂歡有限公司哈裡坤的狂歡有限公司、廖碧珍
吳青峰曾系林暐哲公司籤約藝人,在籤約期間雙方存在四份協議,分別為:
1、《詞曲版權授權合約》
2008年8月,吳青峰曾於與林暐哲籤署系爭合約,將其在籤約前及合約期內創作的任何詞、曲音樂著作專屬授權予林暐哲,核心條款為:1、授權內容包括重製、公開播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出版、發行;2、專屬授權期間為2008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如未於合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反對,即視同本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1年。
2、2014年,雙方籤訂《唱片合約》與《經紀合約》。
3、2018年,雙方籤訂《合約終止同意書》,終止此前籤署的《唱片合約》與《經紀合約》。
2018年12月31日,吳青峰在微博平臺發布聲明宣布和老闆林暐哲及其所屬的音樂社合約到期,未來將獨自處理工作事務,雙方的合作正式結束。
2019年年末,林暐哲起訴吳青峰,2019年4月至12月間,吳青峰未經林暐哲同意公開演唱、發行歌曲「歌頌者」、「作為怪物」、「巴別塔慶典」、「太空」、「航天員」、「傷風」、「譯夢機」、「回音收集員」、「失憶鎮」、「水仙花之死」、「男孩莊周」、「宇宙飛船玤」、「線的記憶」、「Outsider」、(其中「線的記憶」、「Outsider」非吳青峰作曲),侵害其專屬授權之音樂著作,要求其賠償新臺幣500萬元。
2020年4月,一審判決駁回林暐哲訴訟請求,林暐哲提起上訴。
(圖片源自2018年12月31日吳青峰微博)
結論
雙方核心爭議點為系爭合約是否已經終止。
中國臺灣地區智慧財產法院認為:系爭合約於2018年12月31日雙方合意終止。雙方於2018年12月31日發表「我們的新年祝福from青峰與暐哲」共同聲明,可見林暐哲與吳青峰發表共同聲明即屬於系爭合約該條所稱之「書面」,而不是林暐哲主張之「討論」而已,是以該共同聲明業已證明雙方明確達成合意,由吳青峰自主獨立決定行使著作財產權,而於2018年12月31日終止系爭合約。
另綜合判斷吳青峰提出其與林暐哲LINE對話截圖證據顯示,林暐哲曾表示:12月31日前,這些轉移之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本人這邊就順著說等語,可知吳青峰於2019年1月1日以後創作之詞曲,由吳青峰自己後續發行實體專輯,雙方於2018年12月31日有終止系爭合約之意思,而林暐哲不爭執該證據形式上之真實性。
又雙方另於2018年12月6日籤訂上述之《合約終止同意書》,其中第4條約定:「甲、乙雙方同意籤署本同意書之同時,應由乙方撰擬媒體聲明,經甲方與乙方吳青峰共同籤署,並於107年12月31日晚間零時交付媒體對外公布」,而本《合約終止同意書》由黃姓、田姓兩位律師共同見證籤署,該《同意書》第1條約定「雙方同意經紀合約及歌手合約均提前於107年12月31日終止」,雖說明系雙方另訂立之經紀合約及歌手合約,而未明列本件之系爭合約,但兩方於2018年12月31日之公開聲明,系依合約終止同意約定所致,兩者之意思表示應有連續性與一致性。因此,雙方之公開聲明有終止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合致,自可認定兩造終止之合約除經紀合約及唱片合約外,解釋上應包含系爭合約。
因此,系爭合約於2018年12月31日合意終止後,依該合約專屬授權予林暐哲之創作詞曲著作財產權,全部回歸吳青峰所有。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駁回起訴。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需獲取判決書,請在轉發本文後聯繫文末客服微信。
聯繫我們
商務聯繫:lawyer_zen
點擊閱讀原文,發現娛樂法新大陸
如果喜歡,讓我知道你在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