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我『出去』這一趟,說不後悔是假的。孩子還小沒人管,父母年紀又大了,聯繫上家裡人以後,他們跟我打電話都是邊講邊哭。我想,總不能這麼東躲西藏一輩子,就下定決心回來自首。」——從緬甸回國投案自首的覃某安在庭上最後陳述時說
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河池中院」消息,2020年9月7日,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覃某安聚眾鬥毆一案,並當庭宣判。至此,逃亡海外一年多的覃某安接受了法院的審判。
圖源見水印,下同
案情回顧
被告人覃某安,男,1992年5月出生,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人,先後於2018年7月5日晚與10月8日凌晨參與了金城江區兩起惡性聚眾鬥毆,造成二人輕傷。案發後,其餘涉案人員悉數到案接受審判,可參與作案的覃某安卻逃至緬甸藏匿,遲遲未能歸案。
覃某安潛逃海外後四處漂泊,居無定所,早已沒有了往日的肆意。2020年3月,覃某安輾轉聯繫到家人,表達了想回國自首投案的意願。覃某安的家人們一邊及時與當地警方聯繫,一邊鼓勵督促覃某安早日回國自首。
受疫情的影響,覃某安無法從口岸回國,投案心切的他選擇以遊泳的方式越過中緬邊境回到國內。
2020年4月22日,覃某安到達我國雲南省邊境時,被當地邊防人員查獲,並於5月8日移交河池市金城江區公安機關。
被告人覃某安(中)
檢方指控
金城江區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7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覃某安與他人持械聚眾鬥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應當以聚眾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投案自首並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
當庭宣判
金城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覃某安持械聚眾鬥毆,在兩起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應予依法懲處,案後覃某安主動投案自首並自願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覃某安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