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訪須依法,違法必打擊。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但是公民必須按照法律和規定,依法表達自己的正當訴求。對於纏訪、鬧訪、越級訪等違反國家法律不聽教育、勸阻的非訪行為,公安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近日,市民何某因多次進京非法上訪,經萊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萊陽市公安局對涉嫌尋釁滋事罪的何某執行逮捕,何某必將面臨刑罰。
案情回顧
經查, 2019年11月份,何某(女,30歲,譚格莊鎮人)撥打報警電話,接警地派出所立即處警,經調查取證認為其所描述事實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案件,不予立案。後經萊陽市公安局及上級機關覆核,給其下達不予立案通知書。何某反映的信訪事項,通過法律途徑已經解決。其為達到自己無理要求的目的,仍以同一事項和理由多次到有關部門纏訪、鬧訪,公安機關亦多次對其教育、勸阻、制止,該仍然我行我素,觸犯了刑法。
普法課堂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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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萊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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