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寧波網通訊員宣文 記者劉挺
    
    今天,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公布全市防疫物資產品質量與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產品質量、不正當競爭、認證檢驗檢測、價格等領域違法行為。這是繼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公布此次專項整治行動的部分典型案例之後,寧波再次評選推出的一批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據悉,該整治行動開展近2個月以來,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共出動執法人員6323人次,檢查經營者2416戶(人),查辦各類防疫物資案件142件,涉案金額3161萬元,目前已結案44件,罰沒款204萬元,移送公安機關3件。
    案例1:寧波保稅區某電商公司經營無合法來源進口口罩案
    寧波市市場監管局保稅區分局根據投訴線索,對區域內某電子商務公司兩處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查獲3種規格型號無中文標籤的標示韓國進口KF80口罩2萬多個。經查,當事人自疫情發生以來,從杭州某電商平臺購入標示韓國進口KF80口罩共計16萬餘個,除去用於社會捐贈、自用消耗和網售退貨破損報廢的口罩之外,當事人經營的涉案口罩共計76730個,貨值金額達90餘萬元。辦案機關書面通知當事人後,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無法提供完整溯源、合法有效的進口證明材料,已涉嫌違反《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的相關規定,構成從事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行為,寧波市市場監管局保稅區分局對其進行了立案調查。6月24日,當事人被處沒收已查封的涉案口罩,並處罰款541400元。
    案例2:陸某某涉嫌銷售劣質熔噴布案
    5月下旬,象山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寧波某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舉報,稱當事人陸某某向其公司銷售的用於生產民用口罩的熔噴布不合格。經查,舉報人委託其外甥王某採購熔噴布用於生產民用口罩,王某經人介紹,前往江蘇丹陽市當事人陸某某工廠,約定向當事人採購過濾效率為90%的熔噴布,價格為49萬/噸,購進熔噴布4批共925.6公斤,貨款共45.35萬元。舉報人在使用上述熔噴布之前,先後自行提取樣品兩次送檢,檢測結果過濾效率分別為18%和12.4%,與雙方購銷時所約定的過濾效率90%不符。6月2日,象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舉報人倉庫內存放的該批熔噴布進行了抽檢,檢驗的顆粒過濾效率為27.9%。當事人陸某某銷售劣質熔噴布的行為,已涉嫌違反產品質量相關規定。象山縣市場監管局予以了立案調查,現此案還在進一步查辦中。
    案例3:寧波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酒精消毒液涉嫌虛假宣傳案
    寧波市市場監管局根據鎮海區某物業公司採購酒精消毒液提供的相關線索,對當事人寧波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電商平臺上銷售酒精消毒液商品展開調查。經查,當事人向寧波市鎮海某化工有限公司採購了一批某品牌75%酒精消毒液在電商平臺上銷售,其經營的電商平臺上顯示上述採購的酒精消毒液已售220ml裝3721瓶、220mL整箱裝454箱、20L桶裝2430桶,而實際銷售分別為419瓶、12箱、6桶,平臺顯示銷量與實際銷量不符。同時,查明上述酒精消毒液標稱生產日期為2020年2月2日,而實際生產日期均晚於標稱日期,且標稱規格220ml裝的實際容量僅為200ml。當事人對其在電商平臺上銷售的酒精消毒液商品的銷售狀況等進行了虛假商業宣傳,且銷售生產日期標識不真實等行為,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6月30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予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慈谿某藥品零售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案
    慈谿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稱在當事人慈谿某藥品零售有限公司購買的一次性醫用口罩,外包裝上標有「」商標、許可證編號、註冊證編號、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生產日期及失效日期等內容,但標註的生產日期晚於購買日期。經查,當事人從上門推銷業務員韓某處以5元/包購入上述口罩50包(20個/包),再以10元/包價格向消費者銷售了25包(剩餘的贈送)。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口罩(第二類醫療器械)供貨商的證照、購貨憑證和查驗記錄資料。經發函協查,證實上述口罩非標示企業生產,屬於假冒產品。同時,河南當地公安機關也提供了業務員韓某的調查材料,反映其非法經營的相關信息。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虛假標註生產日期、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口罩)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慈谿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並對其作出罰沒款50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馬某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口罩系列案
    寧波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其從藥店購買的某品牌口罩包裝標籤標註的生產日期晚於購買日期,懷疑購買的口罩有問題。經查,疫情期間,當事人馬某以2.5元/包的價格,從河南人解某處購入標示「」商標的一次性使用醫用「衛安」口罩6000包、12萬個(均為「早產」口罩),除130包贈送他人外,其餘5870包以5元/包的價格銷售給了寧波的8家藥店和個人;該8家藥店和個人又以每包10-25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經鑑別,確認該批口罩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了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上述口罩屬醫療器械,標籤標註的生產日期不真實,構成了經營標籤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構成了無照經營的違法事實。6月11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馬某競合擇一從重處罰,處以罰沒款164537.5元;同時,對所有涉及此案的當事人均進行了立案查處,該批系列案件累計罰沒款達50餘萬元。
    案例6:某熔噴布生產線設備製造企業涉嫌虛假廣告案
    北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舉報,組織對當事人寧波某汽車裝備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了執法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寧波某汽車裝備有限公司正在進行口罩熔噴布生產線設備的加工製造。執法人員在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見證下,對當事人的官網進行了檢查,現場證實:當事人在對其生產的口罩融噴布設備的宣傳上,表述有「全球疫情肆虐最具投資價值項目;打通口罩產業鏈最硬核環節;產線投資優勢:周期短:7-10天出貨,國內最短定貨周期、質量優:噴絲板精工細作,非疫情期趕製速成、回本快:投入小產出高,短期內收回設備投入款、操作易:全自動生產,一人操作,即學即會」等內容。當事人在官網上的表述,其行為已涉嫌違反《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北侖區市場監管局於當日予以立案調查,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查辦中。
    案例7:寧波某塑業有限公司涉嫌虛假標註案
    鎮海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寧波某塑業有限公司口罩生產車間進行執法檢查時,現場發現已包裝好的口罩40箱,外包裝上貼有標籤紙,標籤紙上印有「KN95非醫用防塵口罩、CE」等內容。執法人員當場進行了拆箱檢查,發現每箱裝有128袋口罩(10個/袋,共計51200個),每袋口罩裡面都有1張合格證、1張外文標籤,合格證上印有「產品名稱:KN95口罩、主要原料:無紡布、過濾材料等、執行標準:GB2626-2006」等內容,外文標籤上印有「CE」標誌。經進一步調查,當事人寧波某塑業有限公司無法出示「CE認證」證書,上述口罩是由義烏某進出口有限公司向該塑業公司訂購的,並提供了合格證和外文標籤,口罩單價為6元/個,貨值共計30.72萬元。當事人在未取得「CE認證」證書的情況下,在生產用於出口的非醫用個人防護口罩(KN95)的外包裝上加貼含有「CE」內容的標籤紙,屬對商品性能作虛假標註的行為,涉嫌違反《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相關規定。鎮海區市場監管局分別對兩當事人進行了立案調查,現相關案件還在查辦中。
    案例8:寧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說明書和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醫療器械案
    6月上旬,寧波市市場監管局收到上海浦東某單位發來的關於協查寧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批防疫物資的函。經查,發現當事人寧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2020年4月發往上海對外銷售的1000個「紅外線額溫計」,所有產品的外包裝上都未標明生產企業地址及聯繫方式等信息,貨值金額約19.1萬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涉嫌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6月16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了立案調查,現該案還進一步查辦中。
    案例9:寧波某工藝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虛假標註口罩案
    2020年5月14日,奉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對區域內口罩生產企業大檢查時,發現寧波某工藝品有限公司一個口罩生產流水線的工人,正在將其生產的一次性口罩以50個/包為單位進行包裝,包裝入彩色紙盒時,隨附了一張產品合格證,合格證上標註的生產日期為2020年5月16日。執法人員立即要求其停止生產,並對現場發現的已包裝完畢準備發貨的96大箱計19.2萬個該批次口罩實施查封,並進行抽樣送檢,整批涉案口罩貨值約20萬元。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違反產品質量的相關規定,構成生產銷售虛假標註生產日期產品的違法行為,奉化區市場監管局對其進行了立案調查,現該案在進一步查辦中。
    案例10:餘姚某貿易有限公司網絡虛假宣傳案
    餘姚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稱向當事人餘姚某貿易有限公司的天貓網店購買N95、KN95口罩,實際收貨並非N95、KN95口罩。該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住所及網店進行了執法檢查,在其從事日用百貨經營活動的天貓網店「南極人某某專賣店」的下架商品中,發現一款名為「防護N95防塵加厚透氣防霧霾透氣一次性兒童KN95女冬口罩」商品的銷售記錄,其中含非N95、KN95類型口罩。經調查,當事人從義烏採購了部分N95、KN95口罩,又從餘姚當地採購了部分非N95、KN95的保暖口罩和插片口罩,在其天貓網店上銷售。當事人自行設計銷售網頁,將上述口罩搜索關鍵詞設為「防護N95防塵加厚透氣防霧霾透氣一次性兒童KN95女冬口罩」,並在網頁上方醒目位置顯示,口罩分類名稱均未註明是否N95或KN95類型,給消費者在搜索商品名稱時造成誤導進而造成誤購。當事人對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誤導消費者,其行為已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餘姚市市場監管局對其進行了立案調查,最後當事人被處以罰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