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上半年度後勁最大的國產電視劇,非《隱秘的角落》莫屬了。
當初席捲網絡的「一起爬山嗎」「你看我還有機會嗎」等梗,現在聽到依舊會心頭一緊。
近兩日,這部劇再次登上熱搜,卻是以一種別樣的形式:
△ 圖源網絡
8月19日,北京海澱法院發文稱,有兩位編劇以侵害作品署名權為由,將《隱秘的角落》攝製單位及出品方訴至法院;稱被告在終止合作後擅自使用了原告創作的內容,但播出時並未署名。
原告要求二被告在涉案電視劇及官方信息處將原告署名為編劇;賠禮道歉並在官方微博帳號、愛奇藝網顯著位置發表更正編劇署名聲明,賠償維權費用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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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隱秘的角落》導演辛爽發文回應「編劇起訴隱秘的角落出品方侵權」一事,強調在項目期間,編劇團隊只有劇本策劃胡坤、編劇潘依然、編劇孫浩洋,編劇陳驥,都已署名,沒有遺漏。胡坤、潘依然、孫浩洋及出品方也發聲否認侵權,稱法律會證明一切。
即,《隱秘的角落》因署名問題被推進著作權糾紛中。真相是什麼?就如當事人回應所示,法律會證明一切。
但是現實中,假設自己辛苦創作出來的智慧,被他人盜取、洩露、翻用,任何人都會難以接受;尤其對於企業而言更是如此。因此,如何把握好無形資產內容、商業以及法律風險的平衡,是企業當下必做的功課之一。
很多企業認為著作權離自己很遙遠,因而不會重視對於著作權的保護。
其實不然。企業標誌、商標圖形、產品設計和加工圖紙、產品說明書、操作手冊、產品包裝、宣傳單內容、廣告詞和圖片、企業官方網站的內容,以及企業自媒體原創內容等等,都是企業重要的著作權,難以一一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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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也常有企業間因著作權引發糾紛的案例;如:
● 因認為聊天應用軟體「吹牛」中所用紅包和表情的界面涉嫌抄襲「微信紅包」「微信表情」,涉嫌構成著作權侵權,騰訊公司將「吹牛」軟體運營開發公司北京青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等。
● 北大方正以侵犯方正蘭亭字庫中方正北緯楷書、方正剪紙等5款字體著作權為由,將美國暴雪娛樂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索賠1億元,後又將索賠額追加至4.08億元。法院判決暴雪等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5萬元。
● 回力未經許可授權且未支付報酬,便將&34;美術作品用於其生產的侵權產品中。法院判令回力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34;美術作品,並與另外兩名被告共同賠償6萬元。
● ……
在這個IP時代,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稍有不慎,便會讓著作權陷於「裸奔」狀態;若等到被侵權才意識到著作權保護的重要性,則會讓企業處於被動的狀態。因此,企業提前做好著作權管理與保護功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 圖源網絡
企業究竟該何對著作權進行管理和保護?法律顧問總結了四大關鍵點,供企業參考:
1、及時登記
自作品完成之日就產生的著作權,為什麼還需要及時去版權局登記?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是以作品的完成為標誌;作品實行自願登記,不論登記與否,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並不受影響。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常有公司因未辦理著作權登記而不能有效證明權利存在,最終導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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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般的作品需要及時登記,企業的標誌、未註冊的商標圖形也要及時進行著作權登記。
因為商標的設計過程也是創造性智力勞動的過程,在達到一定創作高度的情況下,商標就可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即使不做商標註冊,依然可以以作品的方式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與此同時,根據我國《商標法》相關規定,與他人在先著作權相衝突的商標可以被撤銷或予以無效宣告。
因此,相比商標權而言,自作品完成之日就產生的著作權屬於在先權利。如果商標註冊人和商標圖形的著作權人是同一企業,就不會產生權利衝突問題;但如果兩者是不同企業,那麼就很容易引發爭議。
舉個簡單的例子:
AB兩家公司一直存在競爭關係。
A公司千挑萬選設計了一個圖形作為商標,B公司安排的臥底盜取了該商標圖形並進行了著作權登記。
待A公司註冊商標後,B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最後A公司的商標被宣告無效。
實踐中若出現著作權與商標權或者其他權利衝突的時候,著作權的確權就顯得尤為重要。
此外,註冊商標雖然可排除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不能排除他人在不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註冊或者使用(馳名商標除外)。
在全部類別都註冊保護成本相對企業來說比較高,此時最好的方式就是進行著作權登記,將商標在未註冊的類別進行預保護。
2、職務作品管理
說起職務作品,其實企業並不陌生。如員工為完成企業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就是職務作品。需要注意的是:這裡「工作任務」指的是員工在企業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那麼,對於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如何呢?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在企業和員工對著作權歸屬無約定的情況下,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企業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
企業同意許可第三人以與企業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的,可按約定的比例分配所獲報酬。
而員工主要利用企業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製作,並由企業承擔責任的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才由企業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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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付員工工資讓其為企業幹活,勞動成果的著作權居然還不當然的屬於企業?對於此類職務作品,企業該如何管控?
事實上,法律賦予了企業與員工通過合同約定來確定職務作品權屬的權利,即可以通過規章制度,或直接與員工協議明確職務作品的範圍,並約定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雖然約定了職務作品的歸屬,但不排除員工在完成創作後擅自發表職務作品的情形;因此,還需明確員工上述行為的相應後果。
此外,企業應當注意的是:職務作品創作完成後,應收集有關創作過程中的全部資料,將創作草圖、攝影作品的底片、定稿、半成品、成品等整理成專門檔案進行保存,以完善創作資料,無論是企業內部以及與員工之間還是對外均可以作為權屬證明資料。
3、委託創造作品管理
企業有了產品,難免會需要委託他人進行產品包裝設計等委託創造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委託創造作品的著作權由委託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就屬於受託人也就是直接創造作品的一方。
因此,企業在籤署委託創作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委託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委託作品的使用方式、時間和地域範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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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權利歸屬,企業還需在合同中明確委託創作行為的履行及其瑕疵擔保責任,如限定由受託人親自完成創作作品,不得轉委託他人完成;
受委託人應當保證完成創作是依法獨立創作的,不存在抄襲、侵權等情形,如果由於受託方作品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而給委託人帶來經濟損失的,應由受託方賠償。
此外,作品的創作不同於其他加工承攬,沒有一個客觀標準對其加以約束。
對於委託創造作品的成功驗收該如何管理?
企業可在作品交付後的合理期限內履行對作品的檢驗並提出修改意見,以使得受託人能夠及時按照創作要求完成合格的作品,從而最大限度的保證合同目的的實現,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委託人對作品合格與否作出確認的期限。
4、降低許可使用或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當企業需要許可他人使用或轉讓自己享有的著作權,或購買、使用他人享有的著作權時,又該如何管控當中的法律風險呢?
首先,若企業需購買或使用他人的著作權,應在籤署合同前對作品權屬資料進行審核,審查對方是否系所提供的作品的合法擁有者。
企業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權屬證明、合法的作品來源及權利使用的說明,並將上述資料存檔保管。同時,還可以在協議中加入相關的「承諾和保證」的約定,即由權屬人對權屬合法性做出承諾。
需要重點提示企業的是,上述許可、轉讓合同都應含有相關的「罰則」。即當許可、轉讓的作品侵犯第三方智慧財產權時的具體處理方案。
例如,雙方可約定,作品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許可/轉讓方承擔,與被許可/轉讓方無關。
同時,許可/轉讓方應對由此給被許可/轉讓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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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權屬審核和侵權罰則,轉讓或許可合同中還需要注意哪些風險呢?
首先,企業應在許可、轉讓合同中儘可能地細化許可、轉讓的權利種類,即被許可人可以何種方式使用其作品;如授權被許可人修改權或信息網絡傳播權等,以免因約定不明而導致無法行使相關權利。
其次,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以免因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被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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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許可方式,一般可約定:
(1)普通許可
甲方許可乙方在本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使用本作品,同時甲方保留使用本作品的權利,並可以繼續許可乙方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本作品。
(2)排他許可
甲方許可乙方在本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使用本作品,同時甲方保留使用本作品的權利,但不得再許可第三方在本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使用本作品。
(3)獨佔許可
甲方許可乙方在本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使用本作品,同時甲方不得在本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使用或許可第三方使用本作品,也不得再許可第三方在本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使用本作品。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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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僅是著作權保護,當下毋庸置疑的是,智慧財產權已經進入新價值時代,越來越值錢,保護也已從單層走向多層。
因此,智慧財產權保護,是企業必做的功課,否則很容易被侵犯。可以與您的法律顧問一起,梳理與防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