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開的兩會期間,《關於加速藥師法立法進程的議案》再一次被提出,引發了廣大藥師的共鳴。近年來,國家醫改多個文件中陸續提到為患者提供藥學服務。
繼國家衛生健康委2018年印發《關於加快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後,2020年國家衛生健康委又印發了《關於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意見》,提出加強醫療機構藥品配備管理;強化藥品合理使用;拓展藥學服務範圍;加強藥學人才隊伍建設;完善行業監管;強化組織實施等意見,每條意見均需要從業藥師的積極參與。
但是,由於我國相關法律長期缺失,藥師的責、權、利缺少法律的界定,這使得藥師對老百姓安全用藥的保障作用難以充分發揮,涉藥安全事件屢有發生。所以,加快我國相關法律立法工作,在法律的框架內明確藥師開展藥學服務來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迫在眉睫。
事實上,對於《藥師法》的呼籲在社會上由來已久。2016年之前,主要是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代表高聲疾呼。之後,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醫院系統的代表委員們開始呼籲《藥師法》立法。同時2016年初,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健康促進基金會、中國醫藥商業協會聯合召開研討會針對當年準備提案的《中國藥師立法迫在眉睫》及《藥師的作用亟待發揮》進行專題研討。2017年《藥師法》立法工作進入高潮,來自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相關行業組織、醫院系統的「兩會」代表、委員紛紛給出建議。當年,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還曾經面向社會對《藥師法(草案)》徵求意見,不過,爭議較大。
在2019和今年的「兩會」上,來自製藥企業的代表開始呼籲《藥師法》立法。加之全國在一些醫院系統開始推進藥師藥事服務費補償試點,督促《藥師法》立法的提案、議案人行業背景也與以前有所不同。相關提案內容包括推進藥師服務能力建設、三級醫院與基層醫療機構合作開設藥物治療管理門診、建立藥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快《藥師法》立法進程。
但是由於歷史原因,我國藥師隊伍又分為兩個體系:一是國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管理的醫療機構體系內藥師,實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制度,並衍化出臨床藥師。二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理的執業藥師體系,實行職業資格準入制度。兩類藥師隊伍在管理主體、資格準入、職責權限、人員配備、繼續教育等諸多方面存在區別。這造成我國藥師的執業水平和職業地位上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也影響了我國《藥師法》立法進程。
從整個過程來看,藥品銷售終端的直接利益相關者到藥品生產端的間接利益相關者,都對《藥師法》立法提出了提案議案,這意味著整體供應鏈上的從業者都認識到了藥師的重要性,可能也預示著市場結構或將發生變化。
一些藥品生產企業紛紛主動參與到藥店的建設中,尤其是院外藥店,這主要是為接納處方外流進行市場布局,而能否接住處方,關鍵在於執業藥師的素質;另一方面,藥品零售企業面臨執業藥師配備和能力提升的壓力,藥品生產企業可以通過幫助藥店提升執業藥師能力和素質,從而促進客情的維護。
藥品價格競爭漸趨殘酷,藥學服務能力的競爭將成為未來市場的主要方向。隨著藥品「零差價」、「兩票制」的推進,藥品市場利潤的操控空間越來越小。尤其是藥品集中採購向「4+7」模式演變,採購規模擴大,降價將成為必然趨勢。這種情況下,藥學服務能力這種軟性的核心競爭力相比藥品價格競爭這種以利潤為代價的競爭更有優勢,而這種市場競爭對象的改變,將直接影響未來藥師職業的發展和市場結構。
在我國,藥師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我國藥師早期也以藥品調配、醫院製劑供應為主要職責。《藥師暫行條例》中關於藥師職責的規定主要為如何規範藥師的調劑工作,這從側面反映了當時的藥師主要從事調劑工作,與現代藥劑工作也較為接近。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製藥工業較為薄弱,藥品供應缺乏,無法滿足民眾對藥品多樣化與及時供應的需求,各大醫院紛紛通過發展製劑室,來保證藥品的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