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3 14:4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12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
一起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上訴案
該案中的遊客馬某
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區內的
星願公園自行車租賃處
租了一輛休閒自行車,
不料卻在公園某下坡
拐彎處摔倒受傷
馬某因此將公園管理人告上法庭,
索賠相關費用,
但公園管理人則認為上述責任
應由實際經營
自行車租賃業務的案外人承擔。
經審理,上海一中院依法維持原判,認定星願公園管理人已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無需向馬某承擔賠償責任。
迪斯尼小鎮公園
租騎公共自行車
摔傷的牙齒誰來賠
2017年10月28日,馬某與男朋友到星願公園遊玩,走到公園西門口時發現有自行車租賃處,便租賃了一輛三輪自行車(兩個大人座、一個小孩座)在公園內騎行。
直到傍晚17時左右,馬某與男朋友騎行至公園東門處玻璃橋下坡,不料卻因剎車不及時在轉彎處發生側翻,馬某被甩出車輛摔進了左側的草叢中。
事發地點
次日,其男朋友向警方報案,但當警方詢問其是否了解園區騎自行車相關規定時,馬某的男朋友表示並不了解,聲稱自己是按照規定進行的騎行。
隨後,馬某將星願公園管理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3.8萬餘元。
法院:
安全保障義務
應限於合理範圍之內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馬某以星願公園場地不夠安全受到損害為由主張公園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故駁回馬某的訴訟請求。馬某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本案合議庭至事發現場調查
經審理,上海一中院認為,馬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馬某未盡到注意義務,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星願公園管理人已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與馬某遭受損害的後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故馬某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上海一中院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的星願公園系向不特定公眾開放,可以免費進出的公園,屬於公共場所範疇。公園管理人對遊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需要指出的是,安全保障義務內容的確定應當限於公園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範圍之內。
@上海法治報
原標題:《【法觀察】迪士尼又攤上事了?女子在迪士尼騎車摔傷牙誰之責?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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