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法治報
12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
一起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上訴案
該案中的遊客馬某
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區內的
星願公園自行車租賃處
租了一輛休閒自行車,
不料卻在公園某下坡
拐彎處摔倒受傷
馬某因此將公園管理人告上法庭,
索賠相關費用,
但公園管理人則認為上述責任
應由實際經營
自行車租賃業務的案外人承擔。
經審理,上海一中院依法維持原判,認定星願公園管理人已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無需向馬某承擔賠償責任。
迪斯尼小鎮公園
租騎公共自行車
摔傷的牙齒誰來賠
2017年10月28日,馬某與男朋友到星願公園遊玩,走到公園西門口時發現有自行車租賃處,便租賃了一輛三輪自行車(兩個大人座、一個小孩座)在公園內騎行。
直到傍晚17時左右,馬某與男朋友騎行至公園東門處玻璃橋下坡,不料卻因剎車不及時在轉彎處發生側翻,馬某被甩出車輛摔進了左側的草叢中。事後馬某立即被送至醫院,經診治,馬某頭面部摔傷,頜部裂傷,左上後兩顆牙齒外傷,為此支付了醫療費13262.60元,交通費263元。
次日,馬某的男朋友將本次事故向警方報案,其認為事故發生時天色較暗,路面無燈光,且坡陡無明顯指示牌以及車上缺乏輔助剎車系統,路面無減速帶,所以自己和女朋友才會摔下車,而公園未在坡道拐彎處設置圍欄、草叢中也有碎木等具有鋒利切口的雜物未清理乾淨,導致馬某的摔傷進一步加重。
事發地點
但當警方詢問其是否了解園區騎自行車相關規定時,馬某的男朋友表示並不了解,聲稱自己是按照規定進行的騎行。隨後,警方也對自行車租賃處工作點的經理和工作人員做了詢問和筆錄,他們表示租車點張貼了「租車須知」和「休閒自行車租賃須知」,工作人員在發車時也會將騎行路線、車輛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等內容進行告知。
因馬某遲遲未收到事故的解決方案,故將星願公園管理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3.8萬餘元。
法院:
安全保障義務
應限於合理範圍之內
經一審法院釋明,馬某堅持向星願公園管理人主張侵權責任,不同意將實際經營自行車租賃業務的案外人作為被告主張賠償。一審法院認為馬某以星願公園場地不夠安全受到損害為由主張公園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故駁回馬某的訴訟請求。馬某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中,馬某上訴稱,事故發生時在下坡處未設立任何減速提醒或減速設施。同時,玻璃橋下坡處通過測量,坡道與路面夾角在9度左右,換算成縱坡坡度為15.84%,違反了相關規定。因此,馬某認為本次事故的發生是因為場地設計不合理,下坡過於陡峭,車道過於狹窄,而且有急轉彎,公園管理人未盡到相應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責任。
星願公園管理人則認為,事故的發生是因為馬某沒有按照租車須知內的提示和要求騎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是實際經營自行車租賃的案外人,與星願公園無關。
本案合議庭至事發現場調查
經審理,上海一中院認為,馬某提供的縱坡坡度系自行測量坡道與路面夾角換算得出,未經專業測量;星願公園管理人提供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事發區域建設工程已經驗收合格,馬某未提供證據證明事發路段建設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其損害的發生,其應承擔舉證責任的不利後果。
星願公園在即將下坡處懸掛有「慢」字樣的標誌提示。在《租車須知》中明確記載「2.租車人必須有嫻熟的騎車技術,車輛不得超載;4.……上下坡請下車推行;5.禁止在玻璃橋面騎行;……」事發之後,工作人員及時趕到現場,星願公園管理人在其經營能力範圍內針對休閒自行車的使用已採取相應措施,對騎行路線和場所進行了風險提示,可以滿足一般安全保障需求。
作為公共自行車的租賃人,馬某在二審審理過程中自認其不會騎自行車,在下坡時亦未下車推行,或提前採取剎車等減速措施,反而放任自行車自動下滑。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馬某未盡到注意義務,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星願公園管理人已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與馬某遭受損害的後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故馬某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上海一中院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庭長兼本案審判長唐春雷表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的星願公園系向不特定公眾開放,可以免費進出的公園,屬於公共場所範疇。公園管理人對遊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需要指出的是,安全保障義務內容的確定應當限於公園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範圍之內。遊客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首先結合自身的活動能力進行自主判斷,尤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理應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有所預判,對超出自身能力的民事活動不要輕易嘗試,以免操作不當,給自身和他人帶來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