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節目關於自由,本期就介紹另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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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長期以來非常關心的一個概念。此前我們介紹過Elizabetht Anderson,「平等」也是貫穿她哲學研究生涯的一個重要概念。本期我們就來介紹對「平等」這一概念的四種不同的解讀。
法律上的平等
像「自由」一樣,每個人對「平等」可能都有自己的理解。例如,在我們的日常文化中,最樸素最基本的對平等的認識,就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種認識,我們可以稱之為「法律上的平等」,或稱「形式上的平等」。
「形式上的平等」這個名字,可能會引人猜測,似乎是種假的平等。其實這是誤解。形式上/法律上的平等,是最基本的平等。如果法律上的一視同仁都無法做到,那就沒有可能實現更多維度的平等。
例如,美國直到20世紀60年代,還在用不同的法律對待黑人和白人。這種在法律上的公然歧視,決定了黑人和白人在當時絕無平等的可能。黑人經過近百年的平權運動,才至少在法律上消除了針對不同人種的歧視。
但這種曾經的不平等觀念影響深遠。針對人種的歧視,在今天的法律之外、日常生活中,仍然無處不在。因而我們認為,形式上/法律上的平等,作為最基本的平等,是不可或缺的,但也遠遠不夠。
法國小說家阿納託爾·法朗士,曾這樣批評法律上的平等:
「法律平等地禁止窮人和富人在橋洞裡面睡覺,在街上乞討,以及偷麵包。」
意思是,表面上法律保證了人人平等,無論你貧窮還是富有,如果你在橋洞裡睡覺、乞討或偷麵包,法律都禁止。但事實上呢?富人是不會去橋洞裡睡覺的,富人也無須為了生存去乞討、偷麵包。
這個例子指出,法律上/形式上的平等,這一概念並不包括我們習以為常的「再分配」。
資源上的平等
再分配,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國家收稅,用有錢人的錢來補貼窮人,為窮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從而實現相比「法律上的平等」意涵更豐富的平等。
「法律上的平等」不強調再分配,尤其是對社會資源的再分配。比如教育資源,比如誰能獲得某個公共崗位,在這些資源的分配上,「法律上的平等」不強調公平公正,而是看能力,誰行誰上。
我們或許認為,「誰行誰上」已經是很平等的解決方案,沒錢而有能力的人,可以憑能力競爭。然而很多時候,一個人「行不行」,不僅僅由Ta自己決定。
著名美國哲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中談到,每個人從出生開始,獲得的資源和條件都不一樣。有人生活在非常富裕優渥的家庭裡,能接受很好的教育,享受豐富的資源,天然有更多的機會、更大的概率培養出更強的能力。這與個人努力有關係,但關係不大。另一些人從小生存條件就非常糟糕,能活下來就很不容易,這些人像有錢人家的孩子一樣擁有很強能力的可能性就太小了。羅爾斯認為,追求平等,意味著社會規則不能僅限於「誰行誰上」,更要考慮到每個人天生不同。
羅爾斯和《正義論》
如果我們考慮到每個人的客觀、主觀條件不一樣,那我們應該追求什麼樣的平等呢?如果從「形式上平等」走向另一個極端,追求資源上的平均分配,就成為了所謂「完全平均主義」。比如,追求每個人擁有同樣的教育資源、受同樣的教育;工作時,領相同金額的工資;每個人要享受一樣的生活……
「完全平均主義」有很多問題。首先,絕對的平均,事實上就是不可能的。哪怕真的實現了,其結果也不一定是積極的。我國是經歷過這種嘗試的,歷史上所謂「大鍋飯時期」,就在朝平均主義發展。所有人「一個鍋裡吃飯,吃的都一樣」。因為幹多幹少都一樣,那無論努力勞動還是永遠偷懶,每個人得到的都是一樣的,結果當然沒人願意努力工作了,導致實際產出越來越少。所以結果不是大家都過得一樣好,而是大家都過得一樣差。
除此之外,每個人先天和後天的需求都不一樣。有的人食量大,吃得多;有的人食量小,對吃的需求小。如果追求資源平等,每個人每頓飯都發兩個饅頭,結果必然是有人吃不完,有人吃不飽。所以普遍認為,追求資源上平等,既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行的。
於是有人提出,我們應該在資源平等、平均主義,和法律上/形式上平等之間找到合適的中間地帶,去探尋另一種平等。那這個地帶,我們稱之為「機會平等」。
機會上的平等
「機會平等」是指我們不追求每個人都享有一樣的資源,但希望促進所有人擁有同等的機會。
無論你貧窮還是富有,你有同樣的機會讓孩子在學校得到基礎教育;不管你天資如何,希望給你提供同樣的機會讓你實現理想,主動追求自己想過的生活、成為想成為的人。
「機會平等」相比「平均主義」確實更合理了,不是每頓飯給每人發兩個饅頭了,而是致力於每個人都有同等的機會吃飽。
這當然是一個聽起來非常美好的想法,也確實吸引了很多哲學家的關注。比較著名的機會平等支持者有英國哲學家G. A. Cohen,還在世的經濟學家John Roemer等,他們都寫了大量的書,討論機會平等是什麼,以及如何實現。
但質疑這個概念的人也很多。一個很顯然的問題是,到底什麼叫平等的機會?存在平等的機會嗎?
比如,有人天生適合彈鋼琴;有的人像我,天生手笨,不適合彈鋼琴。按「機會平等」的理論,如果這兩個人都想成為鋼琴家,社會要給他們一樣的機會,讓他們都有成為鋼琴家的可能。難道為了不適合彈鋼琴的人,得去打擊天生有天分的人?說不行你太優秀了,你這樣導致範堯跟你不能有同樣的機會成為鋼琴家,你得等等他。這太荒謬了。憑什麼是打擊有天分的人,難道不應該鼓勵他們、保護他們嗎?所以很多時候,機會平等根本不可能實現。
前文提到的哲學家Elizabeth Anderson也算是「機會平等」這個概念的著名反駁者。Anderson在她的著名文章《平等為了什麼》中談到,機會平等首先並不現實,其次可能導致一些離譜的後果。比如,為了保證每個人平等的宗教自由,那些信仰特別離譜、奇怪而又昂貴的宗教的人,社會也要給他們同樣的機會,保證他們有足夠的資源從事宗教活動。這會導致全社會要支付很多錢,僅僅保證某幾個人能擁有同樣的機會追求自己的宗教理想。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Anderson認為「機會平等」僅僅是表象。她支持的平等觀念是「關係平等」。
關係上的平等
Anderson認為,最需要受到重視的,就是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平等。
任何兩個人,天生條件都不一樣,智商有高低、外形有差異、掌握資源和財富的多少也有差距。而政府和社會不應該試圖去抹平這種差距,抹平這種差距本身也不可能。相反,我們要在承認這種差距的同時,仍然能夠建立起兩人之間平等的關係。我倆不一樣,但我們平等。
建立這種平等關係的前提是,每個人都要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最基本的資源,最基本的機會。缺少基本生活保障、沒有受教育機會、得不到任何幫助而孤立無援的人,是很難和他人建立起平等關係的。例如,沒有基本生活來源的人會失去挑選工作的主動權,一旦被迫接受糟糕的工作,Ta和僱傭者就不可能平等。當擁有更多選擇和基本生活保障時,人們才有可能主動離開不合理的工作,才有跟老闆建立平等關係的底氣。
Anderson說,我們不是否認資源、機會在建立平等社會中的重要性,但是,資源和機會的平等不是追求平等的最終目的。平等的目的,應該是建立起人和人之間有平等關係的社會,而不是建立起每個人擁有相同資源或相同機會的社會。
那什麼樣的關係是平等的?Anderson回答,想要知道什麼樣的關係是平等的,要先觀察和理解什麼樣的關係是不平等的。在Anderson看來,平等的反面就是等級制度,尤其是封建社會所體現出的等級制度。
封建社會的等級制度大家比較熟知。從上至下,有君主,各級封臣和子民。其中的不平等關係體現在,人與人之間往往有從屬和附庸的關係。貴族們某種意義上是君主的附庸,平民們則是貴族的附庸。
Anderson認為,等級制度中,不同人有不同的權威、尊嚴和分量。通過分析每個等級的這三種屬性,可以更好地認識到不平等的存在。
不同的權威,是指等級越高的人權利越大,可以支配低等級的人,說話也一言九鼎,低等級的人只能聽命。即等級制度中,高等級的人對低等級的人有更高的權威。
不同的尊嚴,是指低等級的人往往需要對高等級的人溜須拍馬以示尊敬,去換取更好的生存條件;而低等級的人得不到高等級人的尊重。
不同的分量,是指只有高等級者的利益被重視,而無人關心低等級者的利益。例如元曲《山坡羊·潼關懷古》中所說:「興,百姓苦;亡,百姓苦」。因為封建社會中所謂「興盛」,其關心的利益僅僅是上層的利益,並不關心底層民眾的利益,導致無論國家興亡,底層民眾的生活都是艱難困苦的狀態。因為底層民眾在整個話語體系中沒有分量。
Anderson認為,當一個社會是人和人之間有平等的權威、尊嚴和分量時,我們就真正實現了人和人之間關係的平等,而這種關係的平等,才是每個社會所應該追求的。
上述介紹了四個不同的平等概念:法律上的平等,資源上的平等,機會上的平等和關係上的平等。這四種平等關係,到現在為止都有不同的哲學家支持。有哲學家認為,法律上的平等就是最重要的平等概念,所有其它的平等都不重要,或者說至少跟政府沒有關係,政府不應該出面解決所有其它平等的問題。另三種概念也各有支持者。你覺得這四種平等觀,哪種更有道理?歡迎通過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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