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接到舉報,x公司可能存在無證經營的情況,要求x衛計局予以查處。x衛計局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原告認為其只是開展健康管理諮詢服務和相關的理療服務,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馮某以能治療糖尿病、高血壓、痛風等疾病為由,進行拔罐、針刺放血等。被告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原告未進行診療活動的訴稱觀點,本院不予支持。
【關鍵詞】拔罐,行政訴訟,中醫診療,針刺,放血,#醫療事故#
一.基本案情
案外人周某行於2018年6月5日向x衛計局投訴舉報其本人和周某戰在x公司刺血拔罐,以治療糖尿病、高血壓、痛風等疾病,該公司可能存在無證經營的情況,要求x衛計局予以查處。2018年6月11日,x衛計局對x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2018年6月13日,x衛計局向原告馮某出具《衛生監督意見書》。
2018年8月23日,x衛計局作出x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為罰款100000元。同年8月29日,x衛計局向原告送達上述告知書。2018年8月31日,原告向x衛計局進行了陳述和申辯,並表示不要求聽證。原告不服處罰決定並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觀點
原告系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x公司在x市x區開展健康管理諮詢服務和相關的理療服務。2018年6月5日,x衛計局根據群眾周某行、周某戰等人舉報,對原告進行立案調查,並於2018年9月4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周某戰的詢問筆錄中存在前後矛盾的情況,且其是到原告處接受理療服務的,而不是針刺放血,周某戰的照片沒有放血痕跡,很有可能是拔罐留下的痕跡;周某行的筆錄與證據也不能一一對應,其也只做了拔罐項目,並沒有進行放血治療;陳某虹只是在原告處進行了拔罐;服務記錄表不全是總店的記錄,還包括八家加盟店的服務情況,而且只是一個記錄,上面沒有客戶的籤字,並不能證明原告非法行醫,其中陳某虹的記錄也與事實不符,不能證明原告有放血項目;金某敏只是參加了體驗活動,沒有進行診療活動。
原告認為,原告嚴格按照所在公司經營範圍開展健康管理諮詢服務和理療服務,國家應鼓勵發展和促進中醫養生保健機構。
三.被告觀點
本案中周某戰等人所述及原告服務記錄表中多處記載的「肝區出泡」「肺區出泡」「排出黑血塊」等事實均證實了原告實施了以上批覆中所述的使用器械進行拔罐、針刺等中醫診療活動。原告應當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原告在申訴、辯解時向x衛計局提出的辯解沒有任何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x衛計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x衛計局接到群眾反映後,經調查詢問,於2018年6月5日對原告涉嫌非醫師行醫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證屬實,2018年6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衛生監督意見書;2018年8月13日調查終結,形成案件調查終結報告;2018年8月23日進行合議。2018年8月31日原告提出口頭申辯;2018年9月3日經覆核認定原告的申訴沒有任何事實依據,而其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其申辯不予採信;2018年9月10日向原告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原告與被告
原告馮某,被告x市x區衛生健康局
五.庭審意見
x衛計局作為本轄區的衛生行政部門,具有對原告的行為進行查處的法定職權。對原告未進行診療活動的訴稱觀點,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的上述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生,而原告非醫師行醫時間超過14個月,不足15個月。故x衛計局對原告處以罰款10萬元並無不當,原告處罰偏重的訴稱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馮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