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產庫按:
3月16日,蕭鼎在微博發布個人聲明,稱其從未授權歡瑞世紀、七娛樂、華誼兄弟等影視公司拍攝《誅仙》網絡大電影,對方行為涉嫌侵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而在蕭鼎發布個人聲明後,歡瑞世紀也立即發布聲明,稱其擁有蕭鼎所著小說《誅仙》(1-7部)電影電視劇改編權,公司將繼續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本公司權利。
隨後,針對歡瑞世紀發布的聲明,蕭鼎在微博做出了回應:
王思聰的評論:
唐家三少的觀點:
北京律協著作權委員會主任王韻觀點:
作者蕭鼎不是法律專家,無法明確電影或者類電影作品的概念,但是要從一般公眾和當時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來看。
最高院司法解釋也有規定,作者未明確授予的權利仍然屬於作者。
另外,
當時有沒有出現網絡大電影?
作者能否預料得到將授予權利的範圍?
況且,新的電影產業促進法也不包括網絡大電影,不能因為一個新的概念就自動適用於過去合同的授權範圍。
萬一將來又出現一個微電影、全息大電影的概念呢?
這是履約時是否考慮誠實信用原則的問題,而不是籤約時
當然,具體判斷還要看合同的具體約定。
北京維詩所律師黃馨瑤觀點:
電影,這是要最先搞清楚的。
不是所有的故事長視頻都能叫電影,國家對電影的備案、報審、放映都有明確的規定,從法律層面說,只有符合這些規定,才能叫做電影。
在網絡播放的視頻,廣電總局根據播放渠道的不同稱為「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等,這跟電影是不同的概念,不同的管理制度,很難強行混為一談。
放映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著作權法裡與電影放映相應的權利是放映權,根據一般實踐做法,作者授予他人電影改編權的同時一般也會一併許可改編後作品的發行、放映等權利。
但是網絡大電影涉及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這個權利在雙方合同裡如果沒有作者蕭鼎的明確授予,那麼作品在網絡上播放就會出現合法性問題。
改編權的期限,根據七娛世紀文化傳媒公司的文章,網大版《誅仙》要到2017年9月-10月才能初步完成;
而蕭鼎和歡瑞世紀的授權合同到7月份就到期了,那麼在合同到期後完成的改編作品是否是合法授權改編的作品呢?
合同目的,合同的解釋也要考慮雙方訂立合同的目的等因素。
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要根據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蕭鼎的初衷是許可改編成《誅仙》電影上映,而電影因為放映渠道的競爭性和迅速產生關注和口碑等因素,它的投入預算、製作精良度、藝術標準等都相比網劇有更嚴格的把控。
換句話說,作者在託付自己作品的時候,由於限定了改編形式,對最終的改編效果加上了一層無形的保障。
網大的保障相比就弱了很多,這就違背了作者的意願。
並且,網大由於跟電影的作品形式比較相近,投資者可能會考慮市場對IP消費飽和度的問題,增加拍攝《誅仙》電影的疑慮,很可能就會使作者希望作品能在大屏幕上呈現的目的打水漂,達不成。
我想這些也可能就是蕭鼎提出反對拍網大的根本原因。
最後,履約時是否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問題,要根據籤約時,雙方對電影的認知是什麼,發行、放映渠道是什麼,期望達到什麼效果和目的來考量,這都是合同訂立的基礎,也是合同解釋的基礎,撇開這些來單方解釋合同,都容易站不住腳。
來源:知產庫編輯,文內觀點僅代表發言人自身,不代表知產庫持相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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