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辦案單位的結論沒問題,兩位專家的工作似乎可以就此結束了。但是,僅僅這樣的覆核得出的結論能不能讓死者家屬接受?能不能讓他們就此息訴罷訪?答案不言而喻。
這時候,縈繞在陳世賢腦海中的不是結案而是另一個問題:為什麼一起本不複雜的案子,死者家屬能如此持續上訪?
實際上,在接手此案後,這個問題就一直在伴隨著他。如果在覆核中確實發現有失誤,那就說明死者家屬的懷疑是有道理的;但經過初步覆核沒有發現失誤,辦案單位的結論是對的,那麼這種情況下該如何面對死者家屬呢?
必須要對死者家屬提出的疑問都儘可能地給出滿意的答案!唯此,才能徹底徹底消除他們的疑慮,化解他們的心結。陳世賢把自己的想法跟崔道植一商量,兩位專家一拍即合,決定要在精準再現現場上再下一番功夫。
圍繞著死者家屬提出的疑問,二人逐一分析討論,以找出其中需要確證的內容。
首先是上山的人數,死者家屬提出8人的說法。這起案子當地公安是按照兇殺案來辦的,經過多方面調查,包括家屬所提供的證人某廠看門人,只能確定為6人;說是8人,是因為當時看得並不確切,也說不出那兩人的名字來。深入了解,這6人之間都是要好的哥們,不存在矛盾關係,找不到殺人動機。
獵槍走火死人後涉案人為什麼不及時報案?調查的情況很清楚,這幾人是害怕被公安追究非法持槍而耽擱了時間,與出錢讓死者家屬不報案的目的是一致的。假如是謀殺,更可能的是裝作找不到人悄悄溜走,以延宕屍體的發現;如是他人走火致死,幾人一致為其隱瞞擔責的可能性也不大。最主要的,是這兩種可能性都與案件偵查情況不相符,無證據支持。
對於其中涉及的有關法醫檢驗的問題,陳世賢認為都是可以解釋清楚的。案發時是初冬,死者的穿著較多,胸腔就像個口袋,內部出血都流在這個口袋裡了;背部肌肉豐富,倒地肩部受壓出血不會太大,少量的血會流到衣服上,現場見不到大量血跡也是正常的。臉右側的傷,檢驗時那裡確有一處半圓形的褐色,但在原始現場照片上可見那裡皮膚正常,解剖切開也沒有見皮下組織出血,應是死後皮膚表面剝脫水分蒸發造成。上門牙確有折斷,但在原始照片上可看到,死者上門牙齊整,沒有缺損,可見是死後造成的。至於對射入口與射出口的判斷,只能說那是一種需要具備法醫知識的專業判斷,只能以法醫人員的檢驗為準,而且法醫的檢驗能說清如此認定的理由來。
對於巖石上撞擊痕跡的檢驗、槍上指紋的檢驗、出事時阿維的姿勢、現場草地的變化等疑問,其中確有粗疏遺漏,但在現場勘查中,沒有發現任何指向犯罪的疑點或因素,這也是事實。即便如此,兩位專家還是認為,按照家屬方的建議,進行現場模擬實驗還是很有必要,關鍵是準確地還原事件過程,以此確證案件的性質,確證走火事件只能是這樣發生,從而排除其他的可能性,以消除疑慮。
按照有關涉案人的供述,當時阿維處於坐姿抱槍,那麼實際情況究竟是不是這樣呢?陳世賢根據屍檢分析,認為可以作出死者不是站立時中彈的判斷。如從前面中彈,會有一股向後推的力量,據研究一般身高的人倒地時,頭部受力約1000公斤,死者身高167cm,略矮些,也應有700至800公斤的外力,頭皮應有損傷破裂,但他的頭部無任何損傷。此外,從勘驗人員對現場巖石表面勘驗,死者倒地處無任何著彈痕跡,因此也可以確認他不是仰臥時受槍擊。
那麼死者當時是蹲著還是坐著?有可能省廳在複查中有人提出死者是蹲著的分析,但落實到案卷裡卻沒有這方面的記錄,倒是有目擊者供詞說是出事時是坐在巖石上。再者,採取蹲姿累,不利於休息,也不便於摳完鼻孔往鞋上抹的動作。陳世賢根據死者左手背、腕部的火藥灼斑較密集,左頸部、左臉部只有少量火藥灼斑的情況分析,其左手背部當時處於射入口上方約6cm左右的部位。彈丸從死者所穿迷彩服從上至下的第三個金屬扣左下方處射入,穿過左上暗兜的外層白布,往斜上穿透貼身側迷彩布進入胸腔,呈42.5度角進入體內。衣服的第一個破口與第二個破口平面距離達12cm。考慮裝在左上暗兜內的手機有槍擊損害,說明當時死者上身處於向前傾姿勢,手機的重量使外衣和胸部分離所造成。
根據法醫檢驗獲得的數據,兩位專家到山坳裡找了一處安全場所進行模擬實驗。時值夏季,實驗那天氣溫高達45攝氏度,炎熱難耐。崔道植設計的第一個實驗是證實槍口與創口的距離。使用同型獵槍按照42.5度角架好,靶架上鋪宣紙,將槍口與靶架置於不同距離處擊發射擊。槍聲在山坳中一次次脆響,崔道植設定不同的距離扣動扳機,不一會兒已是滿頭汗水、衣衫溼透。幾經比對,根據槍彈在宣紙上形成的火藥灼斑密度,可知30cm處宣紙上的火藥灼斑與死者手背部火藥灼斑密度基本一致,由此確認了槍口與創口的距離。
第二個實驗涉及現場獵槍在巖石坡上自由滑落過程中,擊錘撞擊硬物時所獲動能能否打燃底火擊發。據我國定點生產獵槍彈的廠家提供的資料可知,凡是我國生產的12號和16號獵槍彈殼上的底火,需要100%打燃底火的能量是0.107Kg.m。現場獵槍重量2.4kg。根據目擊者證供和勘驗、實驗可確定,阿維出事時正坐在巖石上,將槍口朝上槍管靠於肩處,槍託著地夾於二腿之間……當槍枝下滑至槍口距胸部30cm處時槍響,此時該槍已下滑了40cm以上。據此,崔道植使用同型槍枝裝上同種霰彈,仿照現場模擬以42.5度角進行下滑40cm實驗,當獵槍擊錘下滑時碰上硬物,即刻打燃底火。順便說一句,通過撞擊擊錘擊發,與扳機無關,這屬於擊錘外露式獵槍因設計而形成的安全隱患問題。實驗中測知槍枝下滑40cm約需0.1秒,下滑速度為4米/秒。經代入動能公式計算,可知現場獵槍在下滑過程中,擊錘撞擊巖石凸起部位時動能約為1.9592kg.m,大大超過廠家所提供的打燃底火需要的能量數據0.107kg.m。這樣,從模擬實驗和數據計算上都表明,處於當時條件下,下滑獵槍的擊錘所獲動能,完全可以通過撞擊擊針將底火打燃。
第三個實驗。崔道植將數枚與肇事槍中彈殼相同的霰彈去掉火藥與彈丸,使用現場肇事獵槍進行擊發。該槍因擊錘斷裂,只能用工具拉動擊針簧,扣動扳機擊發。然後,用這些彈殼與肇事槍中提取的彈殼進行比對,得出二者擊針痕形態的同一結論。
偵查實驗工作確證了以下事實:1、被指認為肇事獵槍彈膛內提取的彈殼是用該槍發射的。2、經過實驗可知阿維遭槍擊時,左手背及左胸乳頭下創口距槍口距離為30cm。3、通過現場模擬實驗證實了,肇事獵槍從巖石以42.5度角下滑時,槍枝上的擊錘撞擊巖石的凸起部位,擊針能打燃底火。
兩位專家通過對阿維屍體、槍彈痕跡的檢驗與現場模擬實驗,獲得了一系列重要數據,確認其受槍擊必須具備的條件,即:射出口距臀部著地面為47cm,射入口距臀部著地面為31cm,出入口間距為16.5cm(穿衣服約24cm),入口距槍口30cm,槍長96.6cm。此時,槍柄底部應低於足底著地平面以下40cm以上,臀部著地平面與槍管夾角133度左右。並以現場巖石為背景,按照所獲數據,崔道植用電腦製作了「重建現場示意圖」(如圖)。
從圖中可見,扶槍的左手手背朝外,位於射入口上方。可以設想,由於左手沒有實抓獵槍,往鞋上抹東西的動作致使獵槍出現下滑,獵槍下滑40cm約用0.1秒,就是一瞬間,槍響人亡,形成了左手背、腕部至前臂由重到輕的火藥灼斑,而左手心部沒有,說明響槍時左手基本保持在原位沒動,而沒有出現躲避和防守的動作。
基於上述分析,兩位專家最終給出的分析意見為:阿維死亡事件性質是自己持槍不慎,使槍枝在下滑過程中,擊錘撞擊硬質物體時,獲得動能擊發子彈而中彈身亡的意外事件。
還是在案發轄區的派出所,死者家屬方還是來了阿維妻等5人,聽兩位專家覆核此案的意見。兩位專家分別介紹了各自的檢驗情況,由崔道植重點談了這麼幾個問題:死者身上的槍創是不是這支槍打的;槍枝下滑能否出現意外擊發;阿維遭到槍擊時的姿勢。在介紹中,死者家屬方提出了一些問題,也都儘量給予了解答。其中,就獵槍下滑能否導致擊錘斷裂問題,崔專家談得較多。他認為,就擊錘能否斷裂沒有進行專門試驗,因為實驗的重點在於獵槍下滑的力度能不能打燃霰彈的底火,實驗的結果是能打燃。至於擊錘的斷裂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肇事槍是一支土造獵槍,擊錘不是標準件,所以每一個擊錘存在差異,若進行試驗,很可能是有斷裂的,也有不斷裂的,但這種情況並不改變獵槍下滑撞擊巖石的力度,不影響得出走火的結論。當時,家屬方只是謹慎地表示:專家所說的,把我們提出的有些問題說清楚了,但有些問題我們還需要再研究一下。
兩位專家工作了11天,完成任務後即離開。當地公安與死者家屬方以及相關人員繼續溝通協商。雖然阿維的死與那幾位打獵的同伴沒關係,但由於他們事發後的行為誤導了死者家屬,致使其連年上訪——從這一點看,他們是有一定責任的。最終,由打獵的同伴給了死者家屬一定的經濟賠償,達成了諒解協議,妥善解決了這起上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