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昆明「3·01」暴恐事件進行審理宣判,其中一位女刑犯因懷孕未被判處死刑,而是無期徒刑。為何犯下同樣罪行,判決卻截然不同?是尊重法治還是忽視民意?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為何做此規定?源自對婦女腹中胎兒的保護。婦女有罪,胎兒無辜。那有人會說,等婦女生下孩子再執行死刑行不行?首先,小編想說,死刑只是手段,不該為了執行死刑絞盡腦汁。其次呢,按照現行規定,這還真不行。有反對死刑者說了,要是生完就可以執行死刑,難保不會有囚犯被強制引產後判處或者執行死刑。所以,為了徹底保護無辜胎兒,乾脆只要是孕婦就不得判死刑。
如果有女性在犯罪逃竄過程中懷孕了,能不能判決死刑呢?也不能。刑法不是說了麼,「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那就不能。
也曾出現過極端的情況,有的女囚犯為了避免死刑,百般勾引看管人員,關鍵是——她!居!然!成!功!了!結果如何呢?女囚免死,監管人員被判刑。據小編的刑法老師講,那位監管人員說:「我實在抵擋不了她眼神的誘惑。。。」
言歸正傳,除了孕婦,還有兩類特殊人群不適用死刑:一老一小。
先說一老,根據《刑法》第八修正案的有關規定,年齡超過75歲的老年人不適用死刑,但同時附加了條件——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這又是為啥呢?難道是為了尊重老人麼?這個說法算是有一定道理吧,但最主要的是:75歲老年人社會危害性沒有那麼嚴重,嚴重刑事犯罪判處無期徒刑,估計也很難再出來(也有出來的可能性)危害社會了。
還是那句話,死刑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再看一小。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那有人就問了,要是犯罪時不滿18周歲,審判時滿了呢?答案是:仍然不能判死刑。
說了這麼多,可能不少人覺得,我們國家的犯罪分子怎麼這麼難被判處死刑?拋開死刑是不是應該存廢不談(在不少歐洲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美國不少州也廢除了死刑;而在日本、印度等國家,每年執行的死刑數也屈指可數),減少死刑適用是世界潮流。
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什麼是罪行極其嚴重呢?這個不好說,但總體來看,嚴重暴力犯罪致人重傷或死亡的算是「國際標準」,在咱們國家,還包括部分經濟犯罪。
儘管如此,為了限制執行死刑的數量,咱們刑法還做了兩項限制。一是死緩的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二是程序上將死刑覆核權收歸最高法統一核准: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這說明了啥?少殺、慎殺是咱們國家死刑的基本趨勢。
浙江金華吳英非法集資案,被判處死緩後現在已經被減為無期徒刑。這個案子估計大家耳熟能詳,相信大多數人未必同意判處其死刑吧。那假設吳英是個大貪官呢?恐怕民意也就未必這麼容得下了。
其實,目前在法學界,主流的觀點是:有必要率先減少經濟犯罪(包括貪汙、受賄罪哦)適用死刑。背後的理念也很簡單:生命權優先於財產權,經濟犯罪最好還是用經濟手段來處理。
有讀者就說了,你看那些暴力犯罪分子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那不妨再來看看聶樹斌案。
聶樹斌被判處死刑並執行後,案件真兇出來說話:「事兒是我幹的,你們冤枉人了。」但是死刑不同於徒刑,人死不能復生,冤假錯案無法迴轉執行。
這也讓小編想起了「念斌案」。念斌在死刑覆核期間,法院對於其所犯的犯罪事實不能夠完全確定,證據不能清楚證明念斌就是該犯罪人員,無法認定他完全有罪,因此「疑罪從無」,法院最終判決念斌無罪釋放。
事實上,在學術界死刑存廢已經爭論多年,但少殺、慎殺是學術界共識,民意接受程度是基礎。其實吧,小編覺得最高法死刑覆核的法官挺不容易的,一個人的生命掌握在自己手中,那是什麼感覺?
所以,小編還是再提醒一句:尊重法治,即使某個判決不符合自己的道德取向。司法獨立,不僅指司法獨立於黨委政府,也包括獨立於輿論。所以,在某個判決正式公布前,咱們不妨慢評論。一切,就讓法律說了算,讓審理法官說了算吧!(楊文明 李德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