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麼樣的貪官會被判死刑?

2021-03-02 人民網


漫畫作者:張建輝

  今年2月,由於巨額受賄,湖南高速公路系統的兩名國企高管彭曙、胡浩龍一審獲死刑。儘管二審、死刑覆核等法定程序尚未走完,但這枚重磅炸彈,足以令許多正在等待或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涉貪官員心驚膽寒。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統計,2014年,全國檢察機關查辦貪汙、賄賂、挪用公款100萬元以上的案件3664件,查辦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4040人,其中廳局級以上589人、省部級以上28人。由此可見,2015年將成為貪腐官員密集受審的一年。

  中共十八大後,反腐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但在嚴格控制死刑的大背景下,國家工作人員因為貪賄獲死刑的案例幾近於零。此次,湖南婁底中院一案判處彭曙、胡浩龍兩人死刑,似乎是在釋放嚴厲反腐的又一信號。這一判例也令針對涉貪官員的量刑問題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2013年9月10日,原鐵道部副總工程師、運輸局局長張曙光涉嫌受賄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張曙光於2014年10月被判死緩。圖|新華

少用慎用死刑不代表不用

  2001年,36歲的彭曙就職於湘潭市嶽塘區政府,38歲的胡浩龍還是株洲市廣電局的一名工作人員,二人通過向時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馮偉林行賄,順利進入高管局下屬的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裝飾有限公司,成為手握實權的正副經理。

  此後8年,彭曙、胡浩龍二人又共同向馮偉林行賄,並先後入主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投資有限公司、湖南省高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多個國企。2011年東窗事發前,彭曙已是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副總經理,胡浩龍則成為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裝飾有限公司總經理。

  據媒體公開報導,彭、胡履職期間「見縫插針,四處插手項目招投標」,不僅涉足高速公路工程建設、公路廣告,還染指「新時代廣告文化園」等房地產項目。經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2002年至2010年間,彭曙受賄人民幣1.8815億元,胡浩龍受賄人民幣1.7007億元、港幣10萬元,二人犯有受賄罪、貪汙罪、洩露內幕信息罪等,數罪併罰,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判決一個月後,中共湖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徐守盛在全國兩會期間向媒體表示,湖南對高速公路領域「塌方式腐敗」的反腐態度是「全覆蓋、無禁區、零容忍」。有法律專家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彭、胡二人雖然均在上訴,但在省委的上述表態之下,湖南高院二審維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即便到了死刑覆核層面,最高法院恐怕也會保持邏輯上的統一,予以核准。

  在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盧建平看來,目前的反腐工作有兩個著眼點,「一個是底盤,一個是天花板」。而彭、胡的死刑判決,正是「底盤與天花板的相互適應」。

  按照盧建平的思路,目前經常提到的對腐敗「零容忍」,正是中共反腐的「底盤」。這個「底盤」表現在法律層面,就是對貪賄行為降低打擊門檻、擴大打擊面。2014年後,中紀委網站一周數人、甚至一天數人通報被調查問題官員的頻率,檢察機關一萬多人的職務犯罪查辦數量,都是對腐敗「零容忍」的明證。「但『守住底盤』並不意味著每人都要判個十年八年。」盧建平說,對於大多數人,刑罰力度還是相對較輕。

  而反腐的另一重維度「天花板」,代表著重罪重刑的上限——也就是對最嚴重的貪賄行為適用死刑。「如果自始至終一個貪官都不死,會有人感覺反腐像哄孩子一樣,只是輕輕拍一拍。與零容忍的下限相比,上限就會顯得不協調,有些交代不過去。」盧建平認為,對彭、胡案的判定透露出一種態度:對於貪賄犯罪,少用慎用死刑不代表不用;必要時,死刑還須適用。

情節重於數額的量刑趨勢

  事實上,中共十八大後,彭曙、胡浩龍並非第一撥因為貪賄被判死刑的國家工作人員。廣州市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被媒體稱為「廣州第一貪」,涉案金額超過3億。去年12月,張因犯有貪汙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廣州中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這三人以外,同為2014年受審的高官無一獲死刑。比如,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原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王素毅受賄1073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受賄1095萬,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受賄4755萬,被判處死緩;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受賄3558萬,被判處無期徒刑……

  從這些數字來看,很多人大概會把涉案金額是否過億作為貪官生死的分界線。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認為,受賄案件中,涉案金額的確是最主要的量刑標準,「這是大家一眼就能看出來的」。

  依據1997年刑法,個人受賄數額超過10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但隨著經濟發展和貪賄大案不斷湧現,司法機關量刑時逐步放寬了涉案金額與刑罰的對應關係。即便如此,如果涉案金額超過百萬,也算是「數額特別巨大」。

  阮齊林同時表示,對貪官是否判處死刑,還要看有沒有其他後果。在不涉及命案的情況下,「是否因為受賄違背了職責,是否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是否破壞了黨和政府的威信、造成惡劣影響等等,都是可能導致死刑的理由。」阮齊林說。

  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的辯護律師錢列陽,對阮齊林的觀點表示贊同。在錢列陽看來,「『罪』是立體的,由多方面行為構成,絕不僅僅是涉案金額這麼簡單。」一名涉貪官員歸案後是否承認錯誤、積極退贓,是否有檢舉揭發等立功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轉移到國外無法追回等,都是評判罪行的重要標準。錢列陽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這些表現比數額本身更加重要,在量刑時能夠起到關鍵作用。

  在情節重於數額的思路下,中石化集團原總經理陳同海、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鄭筱萸,就是一正一反兩個鮮明的例子。2009年7月,陳同海以受賄1.9573億在當時創下1949年以來全國最高涉案金額。但鑑於其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悔罪態度良好,還檢舉他人犯罪線索,故北京二中院對其從輕判處死緩。而早陳兩年宣判的鄭筱萸,雖然受賄金額只有640萬元,卻因為「嚴重破壞國家藥品監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嚴重後果和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北京一中院判處死刑。

  與陳同海幾乎同時受審的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董事長李培英,由於貪汙8250萬、受賄2661萬被濟南中院一審判處死刑。雖然李在歸案後全部退繳了貪汙款,但鑑於具有索賄情節、且給國家經濟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被告上訴後,山東高院終審依然維持原判。對此,阮齊林的解釋是「法院對貪汙的處罰往往要比受賄重一些」,「因為貪汙是侵吞國有資產,受賄是收受他人財物並相互利用」,性質上並不完全相同。

  2014年底公開徵求意見的刑法修正案(九)雖然尚未通過,卻已經把情節重於數額的理念貫徹其中。受訪的多位學者、律師均認為,這是今後的發展方向。在對貪賄犯罪量刑、尤其是判處死刑方面,刑法修正案(九)有兩點明顯變化:一是在數額特別巨大之外,強調了「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二是在判處死刑之前,要先考慮無期徒刑。

  對於即將在立法機關獲得認可的第二點變化,司法機關早已進行過嘗試。2010年,《財經》雜誌曾經統計,在50名具有詳細司法審判資料的高官中,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約10%,死緩的為26%,無期徒刑的為14%,其餘50%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也就是說,九成貪腐官員得以保命。

  在阮齊林看來,這是對死刑進行特別限制的一種體現。「因為死刑和其他刑罰不同,適用時經常要對反面因素加以考慮。」阮齊林說,但凡能夠找到寬恕的理由,法院就應該儘量為被告人免除死刑。

「自殺的涉貪官員遠比被判死刑的要多」

  其實,刑法修正案(九)在貪賄犯罪方面體現的改變,本該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實現。

  當時,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八)的兩個重要目的,一是在立法上部分廢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調整貪賄犯罪的量刑標準。然而,草案出爐前,有媒體將二者混為一談,稱「刑法修正案(八)考慮對貪賄犯罪的人廢除死刑」。

  「消息一出,簡直是人神共憤。」全程參與刑法修正案(八)修訂的盧建平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為了消除公眾誤解,為死刑廢除邁出第一步創造輿論氣氛,調整貪賄犯罪量刑標準的議題被擱置了下來。

  對於刑法學界來說,廢除貪官死刑並非不可觸碰的話題。早在2003年8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泰鬥王作富便在《檢察日報》發表文章《職務犯罪死刑立法需要反思和檢討》,結果惹來罵聲一片。

  「學界和法律實務界實際上很少直接呼籲廢除貪官死刑,我們一直主張的是對經濟犯罪廢除死刑。」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曾為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辯護的田文昌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目前,中國是世界上唯一一個對經濟犯罪保留死刑的國家,這與現代司法理念相悖。而貪賄犯罪作為經濟犯罪之一種,也在主張廢除死刑的範圍之內。

  類似的觀點,也在司法機關內部悄然蔓延。2006年,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時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江必新,曾在全國兩會期間提交《關於修改刑法的議案》,建議除毒品犯罪外,包括貪汙賄賂犯罪在內的其他貪利型犯罪,應當廢除死刑。而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覆核權後,全國法院當年判處死緩的人數,第一次超越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數。

  對於貪官獲死刑,錢列陽始終不認同那是最嚴酷的刑罰、最有震懾性的預防手段。「有的案件裡,你會發現貪官被紀委找去談話後直接就自殺了。」錢列陽認為,這本身就說明一些貪官不怕死,死對他們來說是一個更好的選擇。「這幾年裡,自殺的涉貪官員遠比被判死刑的要多,所謂『貪官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2015年的前3個月,接受立案調查的省部級官員又已超過10人。阮齊林認為,在這個多事之秋,出於反腐的需要,考慮到公眾對貪賄嫉惡如仇的情緒,繼續對「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的貪賄犯罪適用死刑,仍是一個選項。

原標題:貪官生死牌

摘自微信公眾號「中國新聞周刊」(chinanewsweekly)

本文刊登在701期《中國新聞周刊》記者:滑璇

實習生丨覃事濤

編輯丨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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