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記者 朱亮韜)「對於證券發行中介機構的責任,法律沒有黑白分明的規則,用的是一個概括性的標準。『勤勉盡責』的含義,只能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判斷,因此事實細節就特別重要。一句話就是具體事實要與責任認定掛鈎。」2021年1月10日晚間,由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線上舉行的「從五洋案判決看中介機構責任適當性」研討會上,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張巍說。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對24件債券持有人起訴五洋建設、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大公國際、錦天城律所等被告的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主承銷商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被判對全部債務本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評級、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被判分別在全部賠償金額的10%以內和5%以內承擔連帶責任(參見財新網《五洋債欺詐發行案宣判 多家中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