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幣交易與研究
杭州中院今日就五洋建設欺詐發行案作出一審判決,除五洋建設要對投資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外,大公國際作為資信評級機構、錦天城律所為債券發行出具法律意見書,分別應負10%、5%範圍連帶責任。杭州中院表示,本案中,發行人財務造假騙取債券發行資格,承銷商與中介機構不勤勉盡責履職不當,嚴重損害市場信用,擾亂市場秩序,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信息披露不實者、怠於勤勉履職者均應付出違法違規的成本,對投資者的損失予以賠償。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債券持有人起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洋建設)、陳志樟、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信會計)、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錦天城律所)、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公國際)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2019年以來,債券投資者陸續起訴至杭州中院稱,五洋建設在不符合債券發行條件的前提下,通過製作虛假財務報表欺詐發行 「15五洋債」、「15五洋02」兩隻公募債券,請求五洋建設償付債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陳志樟作為實際控制人,德邦證券、大信會計等作為承銷商和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為便於投資者主張權利,杭州中院積極探索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向社會公開徵集適格自然人投資者,推選確定訴訟代表人。作為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也是證券糾紛領域全國首例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本案於2020年9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庭審公開直播累計播放量10萬餘次,體現了廣大投資者對案件處理的關切。
今天,杭州中院就連同代表人訴訟在內的共計24件債券持有人起訴五洋建設等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五洋建設以虛假財務數據騙取債券發行資格,構成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鑑於部分原告已通過其他維權程序處理與五洋建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法院對不同原告作出了不同的程序處理。德邦證券系案涉債券承銷商、大信會計為用於債券公開發行的五洋建設年度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均未勤勉盡職,對案涉債券得以發行、交易存在重大過錯,應對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作為債券發行的資信評級機構、錦天城律所為債券發行出具法律意見書,均未勤勉盡職,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大公國際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10%範圍內,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5%範圍承擔連帶責任。
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依託於市場主體的誠信建設,切實而嚴肅地踐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健康繁榮的根本保證,也是投資者在充分了解真實情況的基礎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斷、承擔交易風險的前提。虛假陳述是證券市場的傳統痼疾,不僅直接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更對公平公開的投資環境造成極大的破壞。
讓破壞者付出破壞的代價,讓裝睡的「看門人」不敢裝睡,是司法審判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的基本態度。本案中,發行人財務造假騙取債券發行資格,承銷商與中介機構不勤勉盡責履職不當,嚴重損害市場信用,擾亂市場秩序,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信息披露不實者、怠於勤勉履職者均應付出違法違規的成本,對投資者的損失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