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新規正式實施 住房租賃有關貸款暫不納入房...

2021-01-15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1月2日消息(記者郭淼)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為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禦房地產市場波動的能力,防範房地產貸款過度集中帶來的潛在系統性金融風險,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性,2020年12月31日央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規模、機構類型,明確了對7家中資大型銀行、17家中資中型銀行、中資小型銀行和非縣域農合機構、縣域農合機構、村鎮銀行,共5檔機構分類分檔設置房地產貸款佔比上限、個人住房貸款佔比上限。《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那麼,建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具體將如何緩釋資金過度集中所帶來的潛在系統性風險?又將會對房地產市場產生怎樣的影響?

根據《通知》,第一檔中資大型銀行有7家,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房地產貸款佔比上限為40%,個人住房貸款佔比上限為32.5%。第二、三、四、五檔的佔比依次減少。

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房地產分析師夏丹認為,從《通知》細則不難看出,堅持「房住不炒」的房地產長效機製得到進一步夯實,有利於優化資金配置,減少資金過多地進入到房地產領域。從銀行體系看,有利於降低房地產體系可能給銀行業帶來的潛在系統性風險。夏丹分析:「央行和銀監這次出臺了建立房地產貸款集中管理的制度,體現了對於金融和房地產兩個市場防風險穩市場的考量。對房地產市場而言,進一步強化房地產的金融監管是一直以來我們說的『堅持房住不炒』的一個重要環節。而對於金融市場而言,防止樓市可能的風險向金融系統傳導,有利於金融系統維持穩健發展。」

業內人士指出,近年來,一些中小銀行出於經濟回報、風險考核和資本節約的原因,對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積極性較高。在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看來,房地產貸款佔比過高或在一定時期佔比上升過快,既不利於房地產市場自身發展,也會給金融體系造成風險。

溫彬介紹:「目前,我國房地產長效機制建設取得明顯成效,房地產貸款餘額(含個人住房貸款)佔各項貸款餘額的比重在29%左右,但部分銀行機構佔比過高,遠超出平均水平。為了進一步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特別是加大對製造業、科技創新、綠色金融、小微企業等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建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不僅及時,也非常必要。有利於優化信貸結構,有利於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有利於金融體系安全平穩運行。」

夏丹進一步分析說,《通知》中對不同類型銀行、不同區域實施差異化管理,意在引導不同銀行進行差異化發展,如城商行、農商行等地方中小銀行的佔比上限要低於大行,體現出監管希望地方中小銀行回歸本源,更多支持當地實體經濟的政策意圖。她認為:「從具體的處置方式上面,我覺得這次充分體現了差異化的處置。一個是根據不同的類型有差異化的設限,對於5類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分別設定了5類組合的上限,要求一個月之內報送調整方案,並且按照季度進行跟蹤。第二個是根據不同地方的情況,因地制宜。各地可以根據不同區域的具體情況,分別給予差異化的集中度管理要求。」

為制度平穩有序推進,《通知》明確了過渡期,對房地產貸款佔比、個人住房貸款佔比的業務調整過渡期分別進行了設置。《通知》明確,2020年12月末,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佔比、個人住房貸款佔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個百分點以內的,業務調整過渡期為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2年;超出2個百分點及以上的,業務調整過渡期為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4年。夏丹分析:「對不同超限幅度的金融機構,這次設立了差異化比較大的一個過渡期。超出2個百分點以內的,有2年的調整過渡期;超出2個百分點以上的,有4年過渡期。在這個範圍之外,調整壓力比較大的,還可以進一步延長過渡期,這樣可以保證金融機構處於一個比較平穩、持續性的經營狀態,防止這一道政策對於金融系統用力過猛。總體而言,對於金融機構的影響應該是漸進的。」

值得注意的是,為配合資管新規的實施,資管新規過渡期內,也就是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產貸款不納入統計範圍。同時,為支持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住房租賃有關貸款暫不納入房地產貸款佔比計算。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表示:「房地產租賃金融等不納入集中度管理,對於租賃市場,未來肯定還是扶持的。整體來說,這次政策還是從金融穩定、房子不炒(方面)維持房地產市場的健康平穩發展,包括這項內容,其實也可以被認為是房地產長效機制的一個重要環節。」

根據公開資料測算,大部分商業銀行尚未觸及上限,居民無需過度擔心買房申請貸款受到影響,存量住房貸款也不會因為該政策而被銀行提前收回,短期內對房貸利率不會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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