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來源: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內0221刑初3號
公訴機關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人民檢察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9年1月8日晚,被告人霍某2、郭某與王某來到土默特右旗薩拉齊鎮「擺渡人KTV」找到被害人高某,當晚四人唱歌喝酒後去賓館開房,被告人霍某2與王某住一間房,被告人郭某與被害人高某住一間房並發生了性關係,凌晨高某離開。
2019年1月10日,高某收到被告人郭某發來的簡訊,稱高某做了不該做的事情,要求拿出五萬元,不然就報警。被告人霍某2又將郭某被高某「欺負」一事告訴被告人楊某1,要求楊某1幫忙解決此事,被告人楊某1要霍某2、郭某回薩拉齊並幫助處理此事,被告人楊某1又約了被告人霍某1、楊某二人與霍某2、郭某共五人一同來找高某,高某叫王某一同前往,被告人楊某1見到高某後打了高某兩個耳光,謊稱郭某是其女朋友,郭某的哥哥是市公安局的,並以高某睡了其女朋友為由向其索要錢財,高某稱借不到錢,楊某1、霍某1便對高某拳打腳踢,楊某從中和事,讓高某花錢處理此事,高某被迫答應第二天給錢解決此事。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楊某1、楊某、霍某1、郭某去土默特右旗公安局東勝街派出所大院中,楊某1通知高某在派出所門口見面,高某迫於威脅將自己的小轎車抵押3萬元並通過微信給楊某1轉帳3萬元,楊某1收到錢後通過微信轉帳給楊某2萬元,微信轉帳給郭某8500元,楊某1又讓楊某通過微信轉帳給霍某11000元,郭某收到錢後,霍某2向其索要2000元幫忙費。案發後楊某、郭某投案自首,被告人楊某1、霍某1、楊某、霍某2、郭某通過家屬與高某已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諒解。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1、霍某1、楊某、霍某2、郭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威脅、恐嚇的方式向被害人勒索財物30000元,數額巨大,五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實施敲詐勒索行為過程中,郭某發送索要錢財的信息,霍某2主動聯繫楊某1尋求「幫助」,楊某1又找到霍某1、楊某一起參與威脅、恐嚇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因恐懼而交出財物。五被告人分別扮演不同的角色,相互配合,分工協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當,不應區分主從犯,且無證據證明郭某是受脅迫參與犯罪的,故對從犯、脅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雖本案不應區分主從犯,但鑑於被告人楊某1相比其他四被告人所起作用較大,且非法佔有大部分敲詐勒索到的款項,量刑時可比照其他四被告人,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霍某1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繫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案發後被告人楊某、郭某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系自首,依法減輕處罰。五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對與查明一致的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根據以上五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等,判決被告人楊某1等五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至一年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