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還沒到合同約定的撥付時間,項目部沒錢了,於是找私人借了一筆錢。後來因為還款出現問題,該筆借款的相關各方對簿公堂。庭審時,借款方指責出借人涉嫌套路貸、非法放貸。那麼,詳情是怎樣的呢?法院又是如何判決的?一起來看一看。
青島膠州灣建設集團於2016年上半年與青島三江置業有限公司籤訂關於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薛家島供銷社長江路綜合樓A座及地下車庫工程合同(工程造價約3245萬元),該工程由001項目部承建,並於2016年12月下旬完成主體施工。三江置業按合同撥付已完成造價70%的工程款,尚欠30%(約500萬元)的工程款按合同約定未支付。
2017年1月4日,由於年底資金緊張,項目部用30%的工程款作抵押,向張某某借款二十萬元,雙方約定月息1.2分,利息每月支付。
項目部會計範某某證實,該筆借款用於支付人工費、材料費以及項目部經理李某支配使用。
項目部經理李某將利息支付到2018年6月份,共支付了17個月,每月為2400元,合計40800元,自2018年6月4日後未再支付利息。
出借人張某某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膠州灣公司及項目經理李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二十萬元及該款自2018年6月4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月息1.2分計算的利息。
庭審時,青島膠州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認為張某某涉嫌套路貸、非法放貸,請求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項目部經理李某認為出借人張某某涉嫌套路貸、非法放貸,不應當支付利息,已付的利息應從借款本金中扣除。
李某在答辯詞中稱:借款合同中約定,如果出借人張某某要求收回借款,可以向項目部經理李某要求直接還款,也可以通過三江置業將要撥付的工程款中扣除。項目部授權三江置業公司會計薛某某負責借款從工程款撥付中扣除的具體事宜。
因資金緊張,項目部向三江置業請求支付剩餘工程款時,張某某與負責撥付工程款的會計薛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拖延撥款,李某隻好向張某某借款。會計薛某某通過其本人及薛某1、薛某2、薛某3、薛某4、張某某等向李某出借多達12次,合計人民幣295萬元整,且借款存在砍頭息情形。
李某認為,借款後,遲遲不支付工程款,造成李某還款困難,無端承擔利息。薛某某等人以其職務便利,惡意拖欠工程款,同時向李某出藉資金以賺取利息,其行為涉嫌套路貸,其利息主張法庭不應當支持。
法院審理後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根據出借人張某某與項目部經理李某所籤訂的借款協議及項目部會計範某某的陳述,可以確認張某某與李某存在著借貸合意,張某某所出借給膠州灣公司、李某的款系從自己的銀行帳戶轉帳支付給膠州灣公司、李某的,故張某某與李某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受法律保護。膠州灣公司認為張某某涉嫌套路貸、非法放貸,請求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李某抗辯稱張某某涉嫌非法放貸,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信。
相關各方在借款協議中約定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出借人張某某在本案中訴求膠州灣公司、項目部經理李某支付按協議約定的標準計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由李某、青島膠州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償還所借張某某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息1.2分計算),案件受理費5076元,減半收取2538元,由李某、青島膠州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一審後,青島膠州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認為不應當對借款承擔還款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借款協議系以膠州灣公司第001項目部的名義籤訂,且李某向張某某所稱的借款目的系用於項目建設;李某的身份為膠州灣公司的項目經理,與膠州灣公司存在較強的關聯;借款協議中約定的收款人範某某的勞動保險由膠州灣公司交納,與膠州灣公司存在關聯;膠州灣公司在與青島三江置業有限公司籤訂的合同中明確載明李某系其項目經理,導致出借人張某某誤認為李某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特徵。
據此,二審法院認定膠州灣公司應對本案借款承擔還款責任。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可查的資料顯示,青島膠州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1999年,法定代表人為肖立志,註冊資本19,600萬元。經營範圍包括建築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工程、室內外裝修裝飾工程施工等,年平均從業人數2600多人。
在青島西海岸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20年9月30發布的《關於近期清欠工作情況的通報》中,青島膠州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薛家島供銷社綜合樓A座項目被全區通報批評,並按照《青島市建築市場主體信用考核管理辦法》,給予信用扣分處理。在通報中,5家施工單位被通報批評的理由是:因撥款不及時或以工程款未到位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措施不力,推行農民工「四項制度」不到位,導致農民工多次集體討薪,影響惡劣。
編輯: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