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民法典 | 涉網際網路重點條款的源流梳理、內容解讀與案例提示

2021-01-18 澎湃新聞
學習民法典 | 涉網際網路重點條款的源流梳理、內容解讀與案例提示

2020-07-03 10:4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以下文章來源於中國上海司法智庫 ,作者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國上海司法智庫

上海法院官方司法案例及政策研究發布平臺,《上海審判實踐》網絡版,法律共同體學術及司改交流平臺。

今天我們推出

《民法典》

涉網際網路重點條款的

源流梳理、內容解讀與案例提示

希望能幫助大家

了解《民法典》這本「社會生活百科全書」

《民法典·總則編》

一、第127條 數據和虛擬財產保護:確立了數據和虛擬財產依法受到保護的基本原則,為後續立法奠定了基礎

《民法典·合同編》

本章主要聚焦《民法典·合同編》第469條、491條、496條、497條、521條等重點條款,圍繞「數據電文」「電子合同的成立」「電子合同的交付時間」「格式條款」等進行系統梳理。

二、第469條「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的要件:融合《電子籤名法》的規定,明確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且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三、第491條「電子合同的成立」:融合了《電子商務法》的規定,確立「訂單提交成功合同成立」規則

四、第512條「電子合同標的物交付時間」的界定:融合《電子商務法》的規定,界定電子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時間,確立電子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及風險轉移規則

五、第496條、第497條「格式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和效力認定:將提示說明義務的範圍擴大至「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條款」,未盡提示或說明義務的後果由「可申請撤銷」調整為「可主張不成為合同內容」,在認定免除或減輕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等格式條款無效時增加「不合理」這一要件

《民法典·人格權編》

《民法典·人格權編》按照總分結構構建起人格權的制度體系,通過對相關人格權進行積極確權,豐富了人格權保護規則,特別是積極回應了信息科技時代個人對人格利益的保護訴求,並就肖像權、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作出進一步規定,加大了民事權利的保護力度,構建了更加完善的人格權保護體系,為司法實踐中解決涉及網際網路糾紛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

本章內容主要聚焦《民法典·人格權編》第1019條、1023條、1032-1038條等重點條款,圍繞肖像權、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等規則進行系統分析。

六、第1019條、1023條確立肖像權及聲音的保護規則:規定「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的侵權方式;不再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肖像侵權的構成要件;首次將聲音作為人格權保護的客體,確立聲音參照肖像權進行保護的原則

七、第1032條、第1033條確立隱私權保護規則:首次對隱私權作出清晰界定,並列明侵害他人隱私的具體行為

八、第1034-1038條「確立個人信息的保護原則」:融合《網絡安全法》相關規定,明確界定個人信息的概念、範圍及處理原則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九、第1194-1197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認定的「避風港」及「紅旗」規則:融合了《電子商務法》的規定,進一步平衡各方權益,建構了較為完善的網絡侵權處理機制

上海高院網際網路司法研究課題小組

課題組成員:顧全、陳樹森、劉金媯、蔡一博、餘遠芳、劉陽婕、範延衣

來源|中國上海司法智庫

原標題:《學習民法典 | 涉網際網路重點條款的源流梳理、內容解讀與案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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