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公布對青島青象精釀啤酒有限公司生產的「金色殺手皮爾森啤酒」酒精度和原麥汁濃度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及處置情況。
中國食品安全網訊(劉承鑫)山東省局組織的2020年監督抽檢中,涉及青島市生產企業青島青象精釀啤酒有限公司。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進行通告。
抽檢基本情況
2020年8月7日,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對青島青象精釀啤酒有限公司生產的「金色殺手皮爾森啤酒」(生產日期 2020年8月2日)進行了監督抽檢。經檢驗,上述產品酒精度和原麥汁濃度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於8月19日將上述產品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現場檢查未發現抽檢不合格產品,執法人員調取了抽檢不合格產品的生產成本和數量的《情況說明》、《銷售記錄》、《出廠檢驗合格報告》等證據材料。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檢申請,青島海關技術中心於9月2日出具復檢報告,酒精度和原麥汁濃度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復檢結果仍為不合格。
對青島青象精釀啤酒有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1.調查認定的事實。經調查,當事人生產的「金色殺手皮爾森啤酒」(生產日期 2020年8月2日)數量為600罐,成本價每罐7元,售價每罐15元,共銷售408罐,另有180罐分配給股東,未銷售,12罐抽檢。貨值金額9000元,違法所得3264元。
2.案件性質。當事人生產的「金色殺手皮爾森啤酒」,經檢驗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籤、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3.處理意見及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罰款人民幣19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3264元,合計罰沒款22264元。同時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當事人生產的產品經檢驗不合格,主要原因為加工工藝存在問題,下步將加強產品質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