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伊力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章英啟,資料圖
首富、綁架、受脅迫殺人、按摩店……當上述詞語組合在一起的時候,很多人恍惚以為是一出警匪片中的場景。不過,在四川省宜賓市,看似荒唐的一幕卻真實上演著。
日前,有網帖爆料稱,11月10日晚,宜賓市「首富」、伊力集團老總章英啟遭人綁架勒索。網帖爆料出細節稱:劉某等4人綁架章英啟,勒索1億元,同時逼章英啟用繩索勒死一按摩店員工,並錄下殺人過程作威脅證據,隨後放他回家準備贖金。11月11日凌晨,宜賓警方接伊力集團老總章英啟報案。
17日,法制晚報、華西都市報等多家媒體開始介入報導。面對升溫的輿情,當日下午,宜賓警方證實,伊力集團董事長章英啟確實受脅迫參與殺害了一名陌生女子,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此種情節離奇的綁架案,已持續引發輿論熱議,截至18日16時,相關網頁新聞報導已達1300餘篇,新浪微話題#宜賓首富遭綁架勒索#閱讀量超過200萬人次。
不過,對於此事的熱議,除了對作案細節與作案緣故的獵奇外,主要集中在「富豪受到脅迫而殺人到底該不該承擔責任」的輿論爭議:被脅迫殺害他人的行為,是故意殺人(脅從犯)還是無罪?
涉案的翠屏區建設路一按摩店吉某某被殺,警方來此調查。
對於這起罕見的綁架案,網友有不同的聲音和看法,其中最大的爭議莫過於被逼殺人,如何量刑?
從事件曝光以來,不少網友對首富被綁架殺人產生了議論,部分網友認為,人的生命都是一樣的,首富為了保全自己而選擇殺害無辜,就算是被逼的也應當受到懲罰。
@黑暗的沉思:這哪算什麼緊急避險?每個人的生命都是一樣的,為了自己活命就得殺他人命,也是殺人——故意殺人。別說什麼是被脅迫的。作為成年人,應該知道取捨、哪些可做哪些不可做。
@小嶽嶽就是我:都要判刑,不然按摩工的生命算什麼,為了自己保命,爛殺無辜,這個老總也不是好人。
聲音二:當生命受到威脅時,殺人是被迫的,不應被處罰@丹墨流青:這個我覺得首富沒罪,任何人在面對生命危險時不能要求他還需要顧慮人性道德,畢竟活下來才是最重要的,冤有頭債有主,對於按摩店的死者表示同情,但個人認為法律判決應該把人命算在綁匪身上,生命危險受到威脅時個人意志並不能影響結果!
@Grasumer:章英啟在這件案子裡只是一個殺人工具,他是一個工具,綁匪是間接正犯。你要求他捨身取義那是道德範疇了。
@帥帥羅:我覺得不應該處罰,那名陌生女子的結局已經註定,就算被綁者不殺,綁架犯也會把被綁者殺害後繼續殺女子
聲音三:被逼殺人,可以從輕處理@蘿蔔趣多多:被迫殺人也是需要判刑的,不過可以根據具體情節減輕處罰。
@狐狐網友:《刑法》第21條規定在不得已情況下可以採取緊急避險行為,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以這人有罪,但罪不大,應該給死者家屬一定賠償,當然更多的賠償應該是綁架者付。
1.可能面臨涉嫌故意殺人罪,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的脅從犯。
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表示,目前披露的案發經過未經警方證實,暫時無法準確判斷章英啟在該案中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根據多種可能性,章英啟的行為不構成緊急避險,可能面臨涉嫌故意殺人罪,構成脅從犯。
章英啟與其他綁架他的人構成共同犯罪,涉嫌故意殺人罪。如果綁架他的人只是純語言威脅,不一定能認定其構成脅從,如果按照網帖披露的「章英啟被槍指著脅迫殺害」,綁架者有其他暴力情節的,則可能構成脅從犯。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脅從犯為法定從輕情節。刑法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另一方面,如果章英啟能積極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為酌定從輕情節,又被公權力機關認定為脅從犯,為法定從輕情節,存在免除處罰的可能性。理論界中,該問題處罰上存在部分爭議,實務中,有受脅迫殺人而不被起訴的案例。韓驍稱,經對緊急避險和脅從犯之對比,可知,章英啟雖被迫參與殺害第三人行為,但是其行為仍然破壞了法律秩序,在主觀上有直接造成第三人死亡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第三人死亡,應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的脅從犯。
2.章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要區分來看
北京知名律師張新年認為:關於章,張新年表示,章首先是受害人、報案人,殺人行為是其在被脅持的情況下做出的選擇,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要區分來看。
如果章當時因外在的強迫和控制,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完全喪失了意志的自由,進而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沒有選擇的餘地,則成立犯罪阻卻事由,依據《刑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章此時相當於被犯罪分子利用的犯罪工具,屬於間接正犯,其意志上的不自由,導致行為的無責性,應由犯罪分子承擔全部的刑事責任。
如果章當時尚有選擇的自由,則涉嫌構成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加之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節,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可以對其不起訴。
3.章其實還有另外一種選擇
前資深檢察官,現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鄧學平律師認為:章英啟還有另一種選擇:那就是寧願自己被殺掉也不對無辜者行兇。不過不論是流行於歐美刑法界的「期待可能性理論」,還是我國刑法中的「脅從犯罪理論」,都要求對被脅迫之下的行為進行寬大化處理。法律不能苛責每個人都去做大義凜然的英雄,畢竟在道德高地和法律底線之間還有寬闊的灰色地帶。
延伸閱讀:遭脅迫姦殺大學生男子被免予起訴2008年10月,為敲詐錢財,河南平頂山市一個8人犯罪團夥先行綁架平頂山市新華區檢察院工作人員夏某,後又綁架與夏某素昧平生的大學生王科嘉。上述8名犯罪分子為達到勒索夏某1000萬元的目的,威脅夏與王發生性關係,又威脅其用繩索勒住該女頸部,整個過程被拍成照片作為勒索的手段。2008年11月8日,在平頂山市郟縣一50多米深的廢棄礦井內,發現了失蹤多日的王科嘉的屍體。
負責偵辦此案的平頂山市新華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長李廷山稱,2008年10月14日,警方接到夏某報案,稱其被人劫持,在蒙眼情況下,他被迫強姦了一名女子,還被迫用繩索勒該名女子。8名犯罪嫌疑人隨後被抓獲。李廷山表示,經過偵查和雙方的口供,基本證實整個過程夏某都是被蒙著眼的,強暴時也是有人按著他進行的。勒王脖子時,夏某的脖子也被繩子套著,後面有兩個人勒他。嫌疑人稱,如果他不勒王,就要勒死他。「夏某也是受害人。」李廷山稱,8人因故意傷害等罪被起訴,而夏某沒有被起訴。
該案曾在律師界引起了有罪與無罪的爭論。
來 源|人民網輿情監測室微信公號,綜合華西都市報、京華時報等
編 輯|吳琦瓊 主編|盧永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