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父親早年拋家棄子,還有權利繼承爺爺奶奶的相關財產嗎?

2020-12-24 騰訊網

以案釋法

近日,江幹區閘弄口街道三裡亭社區有位朱先生諮詢,因其父母親早已離異,父親戶籍早已遷出,現在居住的三裡亭村民家園是1998年的農村建房涉及拆遷,自建房申請表上是爺爺奶奶的名字,戶口目前只有奶奶一個人名字,爺爺已經過世,如果奶奶過世後,其作為唯一的孫子可否繼承相關財產。

這是一個涉及農民房拆遷以及繼承相關的案子,接到村民諮詢反映後,律師和工作人員了解了相關的拆遷政策,目前三裡亭村名家園還沒有拆遷計劃,且自建房主還在世,故目前還不存在相關費用的分配與繼承問題。

律師解析

徵地拆遷是指國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經依法批准將集體所有地土地徵為國有後,對原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強制拆遷,並按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給予補償的行為。我國法律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三裡亭村名家園村民的房子是自建房,拆遷時可以根據本地拆遷政策享受相應補償待遇。本案中自建房申請表為朱先生的爺爺奶奶,爺爺奶奶享受拆遷待遇。如果奶奶去世,才存在財產分配和繼承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爺爺奶奶的子女可繼承相關遺產。根據我們了解,爺爺奶奶生育2個小孩,一個是本案諮詢人朱某的父親朱一,還有一個是女兒朱二,嫁到紹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即便是朱某父親朱一戶籍很早就遷出該房子且對爺爺奶奶盡贍養義務較少,爺爺奶奶的女兒朱二雖嫁到紹興,但是不影響繼承的權力。故本案中即便是奶奶去世,朱某也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除非朱某父親已經死亡,朱某才能代為繼承,或者奶奶設立遺囑將財產贈與孫子朱某。

律師支招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發展,近幾年許多地方拆遷,由此引發很多糾紛,比如拆遷房還沒有到手就出現不同情況的財產分割問題。律師建議如果房子產權明確,可以分家析產,自然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遺囑。根據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可以通過自書,代書,列印,公證,錄音錄像,口頭等形式設立遺囑,將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也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指定遺囑執行人。

《民法典》相關法律法規解釋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籤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供稿:閘弄口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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