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大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連續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案
2018年11月23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湖州大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檢查,並對該單位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進行採樣,監測結果顯示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超過國家排放標準。 生態環境部門於12月7日對該企業送達了《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決定書》,並依法啟動按日連續處罰程序; 12月24日對該單位開展複查,再次對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進行採樣,監測結果顯示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依然超過國家排放標準; 2019年2月25日對該企業開展第二次複查,當事人已停止生產。 上述行為屬「連續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 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七條、十九條,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該單位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期間(共計17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共計罰款人民幣207.4萬元整。
浙江拓普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案
2019年1月9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浙江拓普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聚卡波非鈣車間與之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的引風機設備未運行,導致生產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上述行為屬「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17.2萬元,並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湖州美奇諾金屬工藝品有限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案
2019年1月10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湖州美奇諾金屬工藝品有限公司開展檢查,並對該單位酸霧吸收塔噴淋液進行現場採樣。 經檢測,噴淋液水樣pH值為5.46,呈酸性。 上述行為屬「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11.8萬元,並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肖榮貴私設暗管排放水汙染物案
2019年1月27日,環境執法人員對肖榮貴經營的白竹加工點開展檢查,發現其白竹加工點清洗廢水正在外溢,並通過私設的PVC暗管向公路旁雨水溝排放。 執法人員在白竹清洗池和暗管廢水排放管口分別採水樣一份。 經檢測,暗管廢水排放管口水樣的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濃度均超過了國家排放標準。 上述行為屬「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當事人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並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湖州龍溪街道怡晨挖機配件商行 隨意堆放危險廢物案
2019年3月9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湖州龍溪街道怡晨挖機配件商行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露天堆放存有廢機油的機油桶、空機油壺(均屬於危險廢物),且發現機油桶周圍殘留廢機油油汙,未作汙染防治處理。 上述行為屬「隨意堆放危險廢物」。 依據《浙江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五十一條,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2.3萬元。
德清縣利通絹紡塑化有限公司 超標排放水汙染物案
2019年4月2日,環境執法人員對德清縣利通絹紡塑化有限公司開展檢查,並在該單位廢水總排放口採集水樣。 經檢測,水樣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濃度均超過國家排放標準。 上述行為屬「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汙染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37.9萬元。
湖州林達鑄造有限公司對暫不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案
2019年4月8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湖州林達鑄造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砂等工業固體廢物露天堆放在廠區西南側空地,未採取有效措施加以無害化處置。 上述行為屬「對暫不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長興世好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案
2019年4月29日,環境執法人員對長興世好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於2018年1月從長興經濟技術開發區莘橋路158號搬遷至現址,並於搬遷當月即投入正常生產,但未依法對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進行備案。 上述行為屬「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浙江譽越家具有限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案
2019年5月31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浙江譽越家具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注塑車間的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未開啟,導致注塑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上述行為屬「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21.4萬元,並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長興合鑫紡織品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有機廢氣汙染防治設施案
2019年6月17日,環境執法人員對長興合鑫紡織品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植絨生產線配套建設的廢氣治理設施後段低溫等離子設備未通電運行。 上述行為屬「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汙染防治設施」。 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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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州日報
編輯:朱國俊
城 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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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攝於龍之夢
攝影:項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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