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北京,記者高雲)訊,首批40家第三方證券信息服務機構來了亮相,流量巨頭、上市公司、知名外資機構均位列其中。
證監會政務服務平臺最新發布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名單及基本信息,同花順、大智慧、恒生電子位列其中,綠盟科技等上市公司也同步加入,此外,全球知名證券資訊機構彭博也在名單之列。
流量巨頭、上市公司、境外知名機構紛紛入場第三方備案
近日,證監會政務服務平臺發布了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名單及基本信息,第一批證券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名單涉及40家公司。
具體來看,其中不乏上市公司下屬公司,如上市公司綠盟科技控股孫公司北京神州綠盟科技有限公司、恒生電子控股孫公司杭州恒生聚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恒生電子自身也參與其中。
證券信息流量巨頭同樣介入其中,大智慧下屬兩家控股公司上海大智慧申久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上海大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花順控股公司浙江同花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
從地域角度來看,上述40家公司分屬北京、上海、杭州等多個地方,其中上海公司17家,杭州公司9家,北京公司5家,深圳公司6家,成都公司、蘇州公司各1家,境外機構1家,即彭博有限合夥企業。
一位業內IT人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第三方平臺備案落地迅速,從徵求意見稿推出到落地用時不到四個月,通常來說,類似的徵求意見稿到試行至少大半年時間。
證監會規範券商第三方平臺展業
今年8月14日,為規範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管理規定(試行)》,並於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從起草思路來看,該規定重點在於三個方面,即明確監管底線、釐清券商與第三方的合作邊界、將第三方備案管理。
第一,該規定旨在趨利避害,構建可行、合理的操作模式,明確監管底線,將相關合作納入規範、健康運行的軌道。
第二,該規定將釐清證券公司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邊界作為重點規範內容,第三方機構可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等信息技術服務,不得介入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等相關服務的任何環節。
第三,考慮到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管理難度增加,網際網路公司跨區域經營等特點,該規定在證券公司屬地監管的基礎上,依據《證券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將第三方機構作為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實施備案管理。
規定中還提到,證券公司租用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證券公司與相關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存在股權控制關係,或者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認定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三方機構須在證監會備案
具體來看,合作邊界方面,證券公司是向投資者提供證券服務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循業務獨立、技術安全、數據保密的原則,嚴格開展業務活動,並持續跟蹤評估第三方網絡平臺的合規性及安全性。而第三方機構僅限於為證券公司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等信息技術服務,不得介入投資者招攬、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接收交易指令等證券業務活動的任何環節。
監管方面,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而券商租用第三方機構時,第三方機構應具備以下特點:第一,第三方機構應當作為從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第二,第三方機構未從事與證券公司存在利益衝突的業務活動;第三,證券公司租用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證券公司與相關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存在股權控制關係,或者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
業務獨立方面,券商租用第三方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時,應當自主生成、全程管理在第三方網絡平臺發布的相關內容,並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證券公司名稱或相關標識,明確提示投資者已進入證券公司服務範圍。
費用方面,券商應當結合租用時間、交易筆數、實施效果等因素與第三方平臺確定合理的費用支付標準。按全成本核算的費用支付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淨收入的30%。相對地,第三方機構應當公平對待所有合作證券公司,不得通過排名、競價等方式將相同服務以不同價格提供給不同證券公司。
此外,若因第三方機構過錯導致證券公司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月16日,證監會發布《〈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第九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6號》,對證券服務業務和重要信息系統的認定提出適用意見。
《備案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從事下列證券服務業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一)重要信息系統的開發、測試、集成及測評;(二)重要信息系統的運維及日常安全管理」。
證監會就該規定中證券服務業務的認定,提出的適用意見如下,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網絡空間經營場所,部署相關網絡頁面及功能模塊,向投資者提 供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等證券服務的,應當將運營管理相關第三方網絡平臺的機構視為從事重要信息系統的運維及日常安全管理。
此外,證券公司全資科技子公司僅為股東證券公司提供信息科技服務的,可以不視為從事證券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
從中可以看到,明確了第三方網絡平臺需要備案,而券商全資科技子公司僅為股東證券公司提供信息科技服務不需要備案。
10月23日,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科技監管類第1號》進行了詳細說明。對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類型、備案程序、備案種類(首次備案、重大事項備案、年度備案)、備案材料及報送方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