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網訊(記者高小茹)近日,河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中共河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河北省民政廳、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河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聯合印發關於河北省託育機構登記和備案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其中明確,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託、半日託、計時託、臨時託等服務的託育機構,都應按規定辦理登記和備案。該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河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相關信息截圖
細則明確了不同的託育機構應到何部門註冊登記。舉辦營利性質的託育機構的,結合當地實際,向縣級具有註冊登記職能的行政審批局或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註冊登記;舉辦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託育機構的,向縣級行政審批局申請註冊登記,民政部門依職權負責轄區內註冊登記後的監督管理;舉辦事業單位性質的託育機構的,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和機構編制部門批准同意後,根據當地實際,向機構編制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審批登記。機構編制部門依職權負責轄區內註冊登記的監督管理。
託育機構申請登記時,應當在業務範圍(或經營範圍)中明確託育服務內容,託育機構申請登記的名稱中可包含「託育」字樣。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完成登記並從事託育服務的機構,根據當地實際,向縣(市、區)級行政審批局或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更改業務範圍(或經營範圍),增加託育服務內容。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在收到託育機構備案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託育機構備案回執》和《託育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發現託育機構備案內容不符合《託育機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範(試行)》的,應當自接收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機構,說明理由並向社會公開。
原文如下:
關於印發河北省託育機構登記和備案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冀衛規〔2020〕11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衛生健康委(局)、編委辦、民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
為規範託育機構的註冊登記和備案管理,根據國家《託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託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託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19〕2號)要求,省衛生健康委、編委辦、民政廳、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務服務辦聯合制定了《河北省託育機構登記和備案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中共河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河北省民政廳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河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河北省託育機構登記和備案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19〕2號)文件精神,規範託育機構的登記和備案管理,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託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託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國衛人口發〔2019〕58號)和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四部門《關於印發託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辦人口發〔2019〕25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託、半日託、計時託、臨時託等服務的託育機構。
第三條 舉辦託育機構的,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辦理登記和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託育機構舉辦主體應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且無不良徵信記錄。擬舉辦託育機構的應符合《託育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設置及開展服務活動。
第五條 舉辦營利性質的託育機構的,結合當地實際,向縣級具有註冊登記職能的行政審批局或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註冊登記。
第六條 舉辦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託育機構的,向縣級行政審批局申請註冊登記,民政部門依職權負責轄區內註冊登記後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舉辦事業單位性質的託育機構的,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和機構編制部門批准同意後,根據當地實際,向機構編制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審批登記。機構編制部門依職權負責轄區內註冊登記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託育機構申請登記時,應當在業務範圍(或經營範圍)中明確託育服務內容,託育機構申請登記的名稱中可包含「託育」字樣。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完成登記並從事託育服務的機構,根據當地實際,向縣(市、區)級行政審批局或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更改業務範圍(或經營範圍),增加託育服務內容。
第十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轄區內已登記託育機構的備案。上述託育機構經登記後,應及時向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縣級行政審批局或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及時在登記業務範圍(或登記經營範圍)目錄中增加託育服務內容。審批部門完成登記後,告知託育機構申請人及時到衛生健康部門備案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北)或企業信息共享平臺,及時將託育機構登記信息推送衛生健康部門。若無法通過平臺共享或推送信息,則每月月底通過傳真等方式將登記信息報衛生健康部門。
第十二條 已登記託育機構備案時,登錄「託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在線填寫託育機構備案書、備案承諾書,並提交以下材料掃描件:
(一)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登記證書。舉辦營利性機構的,提供《營業執照》;舉辦非營利性機構的,提供其他法人登記證書。
(二)託育機構場地證明。自有產權的提供不動產登記證;租賃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動產登記證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協議,租賃期不少於3年;無償使用的提供對方的不動產登記證以及雙方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協議,使用期不少於3年。
(三)託育機構工作人員專業資格證明及健康合格證明。包括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從業資格證明和健康證明等。
(四)評價為「合格」的《託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對轄區內託育機構進行衛生評價,並出具「託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
(五)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提供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等相關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提供餐飲服務的託育機構,自行加工膳食的,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委託第三方加工膳食的,提供雙方委託供餐協議書以及第三方的《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並複印歸檔留存。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情況,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在收到託育機構備案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託育機構備案回執》和《託育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發現託育機構備案內容不符合《託育機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範(試行)》的,應當自接收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機構,說明理由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建立月通報制度,每月月初將上月備案成功的託育機構備案信息通過傳真、共享、交換等多種方式推送至同級行政審批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民政局、機構編制和其他監管部門。
第十五條 託育機構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後,應當及時登錄「託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向衛生健康部門變更備案信息或報送註銷信息。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機構編制、民政、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將託育服務有關政策規定、託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要求、託育機構有關信息在官方網站公開,接受社會查詢和監督。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託育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
2.已註冊登記託育機構備案告知書
3.託育機構備案書
4.備案承諾書
5.託育機構備案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