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新聞發布會 人民網 蔣瑩 攝
人民網西寧1月14日電 (蔣瑩)近日,青海省司法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起草了《青海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並報請青海省政府研究同意後印發。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實施方案》印發後,將以告知承諾制方式替代具體證明,進一步從制度層面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辦事慢、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同時,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青海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應當率先推行、儘快落實。
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若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仍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
此外,《實施方案》還明確提出,2021年7月31日前,青海省級行政機關,各市州、縣(市、區、行委)以及全省範圍內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外,原則上都要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垂管部門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