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超繼運動100經三路店強迫員工發朋友圈、換頭像 不發就罰款?

2021-01-15 大河網

「不發朋友圈、換頭像,就會被商場罰款。」連日來,鄭州超繼運動100經三路店部分員工向大河報反映,他們被商場強迫將裡面的促銷活動內容發朋友圈,所有員工必須更換指定微信頭像,統一使用製作的促銷海報,侵犯了他們隱私權,希望大河報關注此事。

不發朋友圈會被商場罰款

10月9日上午,大河報記者來到了位於農業路和經三路交叉口附近的超繼運動100經三路店。

當天是周三,由於下著小雨,商場內顧客並不多,有部分顧客正在挑選衣物。

在該商場某品牌衣服店內,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店員介紹,從上個月9月20日開始,很長的一段時間,商場要求所有員工必須每天早、中和晚把商場促銷廣告轉發朋友圈,每天至少不能低於3條,天天要更新。

她說,因為每天發布這些內容,有幾個好朋友都把她的朋友圈屏蔽了,對其個人也產生不好的影響。

「不僅如此,還要更換個人的微信頭像。」上述員工告訴記者,統一使用商場的促銷海報,員工下班後,檢查完朋友圈才能回家。

另一家門店銷售衣服的一名員工何偉(化名)說,不僅如此,如果沒有更換或轉發朋友圈,被商場檢查到了,就會被罰款20元至50元不等。目前,已經有人被罰。商場甚至還規定,店長承擔連帶責任,員工沒有發朋友圈,也要面臨被罰。

多名員工在受訪時表示,對於商場的做法,他們很不習慣,也很牴觸,覺得侵犯了他們隱私,連自己的朋友圈也不能自己掌控,還要轉發商場發布的信息。「商場應該給大家道歉。」

只是配合一個整體的宣傳

隨後,記者趕到了商場一層超繼運動100經三路店辦公室。一間不大的屋子,裡面有多名工作人員正在辦公。

一名自稱店長的相關負責人在受訪時承認,不發朋友圈、不換微信頭像確實有罰款這項制度,不過,並非強迫,只是要求員工換頭像而已,也有沒換的。其稱,哪怕發一條也算,另外不換頭像說是罰款,但絕大多數沒有罰,只是極個別、比較典型的。比如說店長、重要的專櫃負責人等。

上述負責人介紹,這樣做,宣傳是為了各個品牌、專櫃,保證他們的收益,並且在2018年時,有一項規章制度明確表示,當賣場有宣傳活動時,要求各個員工配合。

如果不換頭像,比如店長,會把他踢出群,這樣很多通知信息就會收不到。踢出去的人再要求進來時,就會被罰款。假如說群裡有59個人,58人換了,就剩下他一個人,不配合肯定是不對的。

「只是配合一個整體的宣傳。」對於發朋友圈,員工有責任和義務把信息發布出去,此前也確實檢查過一次。

對於是否侵犯了員工的隱私,該相關負責人表示,活動只是9月20日至10月8日,他感到很意外,沒想到員工會反映這個問題。他覺得沒有侵犯員工的隱私,倒沒有考慮那麼多。目前已經結束,員工可以隨便更換頭像。

轉發朋友圈有人贊成有人反對

代購、微商、公司宣傳……各式各樣的朋友圈信息五花八門,讓人眼花繚亂。如今,你的朋友圈純淨嗎,有多少內容是被「要求」轉發的呢?

10月9日下午,大河報記者進行了走訪。街採的10多名市民中,均不同程度存在公司讓員工轉發朋友圈的現象。大多數人則表示,公司強制員工轉發很讓人反感,但對此又實屬無奈。

在鄭州某公司從事房地產工作的市民吳先生坦言,單位不僅強制發朋友圈,還不準設置三天可見。沒辦法,在公司工作就要聽他們的,否則就會挨批評,有時甚至面臨被罰款。

也有市民吐槽,不僅公司的業務內容要轉發,有時連領導親戚門店開業宣傳的信息,都要求員工轉發推廣。

自己的朋友圈自己都做不了主,卻被公司「無償徵用」,怎麼看怎麼彆扭。朋友圈畢竟不是職場圈,粗暴的將生活和職場掛鈎,本身就是一種侵權嫌疑。

也有表示中立的。轉發與否都可以,這又不是大事,動動手指頭而已。

「只是一個朋友圈、頭像而已。」不過,記者在走訪中,極少數市民表示,網絡時代無需認真。本來就是公司的一名員工,幹一行要愛一行,所以在朋友圈適當推廣本公司的產品,無可厚非,也是應盡的義務。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無兩全其美的方法?也有一些市民想出了解決方法,如果公司領導非讓發朋友圈,可以設立分組,把需要轉發的內容單獨設置成領導可見。此外,也可專門申請一個小號,這樣以來,工作和生活兩不誤。

鄭州某新媒體公司相關負責人稱,微信雖然是一個社交軟體,但也是大家相互交流的一個平臺,公司讓員工轉發朋友圈也得有一個度,如果轉發過多,起不到好的宣傳作用。

「強迫員工轉發朋友圈,這種方法不可取。」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情感導師端子接受大河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她能理解公司的行為,但個人的朋友圈,不屬於工作範疇,屬於私人空間。

朋友圈不能變成生意圈。公司這樣做,本身是一種營銷手段,為了傳播達到影響力,可是,發的朋友圈多了,往往會適得其反,人的心理也會反感,或許被大量的人所屏蔽掉。

南開大學文學院傳播學系教授劉暢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認為,雖說網絡「朋友圈」是一種相對鬆散的人際網絡,但並不意味著可以無所顧忌,也應該遵循誠信、互敬等社會公德。在這裡發布營銷信息、強迫轉髮式信息,容易給朋友間造成心理隔閡,進而影響現實中的交往,令人生厭,傷及友情。

明顯侵犯了員工的人格權

那麼,商場此做法是否妥當,到底有無侵犯員工的合法權益?

對此,河南英泰律師事務所趙鈺濤律師接受大河報記者採訪時說,根據法律規定,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信用、隱私等權利,企業員工個人的微信頭像作為在網絡上使用的虛擬的肖像,也應當認定為人格權的內容,因此也在法律保護的範圍之內。

因此,鑑於員工的微信屬於員工的個人空間,明顯帶有個人隱私屬性,如果強迫員工發廣告性質的朋友圈或者更換指定內容的頭像,明顯侵犯了員工的人格權,應當被禁止。同時,企業自行頒布的相關規章、制度,必需合乎法律,制定程序也必須合法,企業對員工罰款、扣發工資或獎金的處罰也應當在法律的範圍內進行,否則都是違法的。

「明顯侵犯了企業員工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屬於違法行為。」趙律師表示,結合本案,企業對不按照要求發廣告性質的朋友圈或者更換指定內容的頭像的員工進行處罰。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大河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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