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問答:職工主動放棄社保,工傷待遇由誰承擔?
答: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能以約定支付社會補貼的形式替代參加社會保險。員工雖然向公司出具申請,要求不繳納社會保險,但該約定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法律法規,約定無效。因公司未繳納社保而產生的相關保險損失,應由公司支付。《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公司應當支付員工因工傷所產生的醫療費和住院醫療期間的夥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在鑑定傷殘等級的情況下所產生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需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社會保險補助,都應當由公司一併承擔。除此之外,其他應當由社保產生的保險待遇,也同樣由未繳社保的用人單位支付。
今日問答:這3種情形無勞動關係也要承擔工傷責任,你知道嗎?
答:一、勞動者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 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二、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三、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綜上。用人單位存在以上三種情形.雖然不存在勞動關係,但仍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